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集中交易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81号令)、《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60号令)、《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闽市监办〔2023〕3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督促指导辖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参照落实。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
检查对象 | 检查项目 | 责任要点 | 相关说明 | 常见问题及 易被忽视问题 |
市场开办者
| 1.1 报告义务 | 1.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市场内从事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备案。 | 1.报告信息包括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等信息; 2.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布。 | 1.未在市场开业前报告; 2.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申请备案,未取得备案凭证。 |
1.2 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 |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包括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等内容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1.制度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2.制度未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或仅设置岗位但实际未开展相关工作; 3.未制定有效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
1.3 入场销售者档案建立 |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 | 1.如实记录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入场食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 2.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 1.个别入场销售者档案缺失或内容不完整; 2.未及时更新档案,档案资料失效; 3.档案未保存至法律规定期限。 | |
1.4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签订 | 1.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2.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 | 协议中应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和处置方式等内容。 | 1.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协议内容未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方式等情形; 2.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 | |
1.5 人员管理 | 1.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批发市场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2.应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入场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 1.应以任命文件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到人,并明确岗位职责; 2.培训记录应包含参加人员、培训内容、培训学时等内容;可询问现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 3.留存对场内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海报、影像、广播、图片等佐证资料。 |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调整后档案未及时更新; 2.培训记录缺失或培训内容空泛,现场抽查食品安全相关知识不能正确回答。 | |
1.6 入场查验 | 1.市场开办者对入场销售者主体资质查验; 2.市场开办者对入场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查验; 3.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 1.入场销售者主体资质包括: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入场食品销售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等; 2.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包括发票、出库单、销售单等)入场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均可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 3.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均可作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 1.入场销售者主体资质不全或未及时更新; 2.查验的相关凭证内容缺失、无法溯源; 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与实际货物不相符(如实际销售数量远大于凭证数量);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缺失或不规范; 4.未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 | |
1.7 台账记录 | 1.应建立对入场销售者经营行为的检查记录; 2.应建立场内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记录; 3.应建立投诉举报处置记录; 4.批发市场应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 1.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2.台账记录可以是纸质或电子文本形式。鼓励市场开办者采用信息化手段统一采集食用农产品进货、贮存、运输、交易等数据信息,提高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水平。 | 1.未建立场内食品安全检查的记录台账; 2.发现场内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记录不完整,且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
1.8 检验检测 | 1.批发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 2.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 1.市场开办者应配备检验设备、检验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是抽样检验,也可以快速检测; 2.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应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快速检测; 4.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是同一人。 | 1.未配备与市场规模及经营种类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2.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快检; 3.快检记录未包含检测项目和检测方式等内容; 4.快检设备故障未及时修复、试剂过期或未按要求保存; 5.检测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
1.9 信息公示 | 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开办者营业执照,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等信息。 | 1.公布的市场开办者主体信息可以是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公布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应当包括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 | 1.开办方主体信息未公示及市场内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未及时公布; 2.信息公布的位置不醒目; 3.公布的信息不齐全,或内容有缺失,如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未包括检验项目。 | |
1.10 销售凭证格式 |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符合要求的销售凭证。 | 1.销售凭证应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 2.信息齐全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相关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 1.批发市场开办者未统一印制销售凭证,或销售者自行印制的销售凭证信息不全; 2.批发市场开办者未督促入场销售者向下游提供销售凭证; 3.批发市场开办者未督促入场销售者按照法定时限要求保存销售凭证。 | |
1.11 场所及设备设施要求 |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 1.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与其他日用百货、五金类产品混合经营的,应分区域销售; 2.食用农产品特别是水产品,应当按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干湿分离; 3.鼓励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为入场销售者提供满足经营需要的冷藏、冷冻、保鲜等专业贮存场所,更新设施、设备,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 1.市场内的水产品、蔬菜、肉类、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未按照类别分区销售; 2.市场内的食用农产品与其他副食、熟食销售没有明显的物理分离。 | |
入场销售者 | 2.1 主体信息公示 | 1.入场销售者应亮照亮证经营。 | 1.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除外)应办理营业执照,并亮照经营; 2.场内食品销售者应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取得许可,需办理备案获得备案编号; 3.市场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销售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1.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未做到亮照经营; 2.场内食品经营者未按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办理备案; 3.市场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者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过期。 |
2.2 进货查验 | 1.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2.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 1.销售者向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和已注册追溯系统的供货者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向供货者索取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供货者随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的,销售者可不再索取食用农产品其他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但仍需索取依法需要实施检验(疫)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原件及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2.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见1.6; 3.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审核管理,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 1.查验相关进货票证内容有缺失,无法溯源; 2.销售农业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的畜禽产品时,未索取任何溯源或证明材料; 3.销售门店未按要求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或配送清单保存期期限不足六个月。 | |
2.3 追溯管理 | 1. 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 1.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应按要求在我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及时录入或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 2.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要向下游购货者规范开具追溯凭证,做到货票同行。 | 1.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未及时录入或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 2.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未按要求向下游开具追溯凭证。 | |
2.4 标签标识 | 1.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2.进口食用农产品应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3.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1.食用农产品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2.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3.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4.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5.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 | 1.进口食用农产品、冻鲜肉类包装无中文标签或标签信息不全; 2.食用农产品摊位仅公示价格、品名等信息; 3.虚假标注食用农产品产地; 4.明示或暗示食用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的某成分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 5.贮存的散装食品未按要求做好标签标识。 | |
2.5 贮存过程控制 | 1.贮存场所卫生整洁,确保设施设备符合特殊食用农产品对温湿度的要求; 2.应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3.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选择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能力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并对其贮存服务进行有效监督。 | 1.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食品一同贮存; 2.冷藏冷冻库外部应具备便于检测和控制温度的设备仪器,并定期校准、维护。 | 1.冷冻库天花板有积霜或地面有积冰或污垢积压; 2.冷藏冷冻库温湿度无法正常显示; 3.贮存区域未有效防止鼠类昆虫侵入; 4.食品靠墙或着地堆放。 | |
2.6 销售环境、设施设备 | 1.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2.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 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应当分别包装,单独存放。 | 1.布局不合理,存在交叉污染可能; 2.食用农产品与洗涤剂、杀虫剂、消毒剂等混放; 3.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违规使用“生鲜灯”。 |
(原件)闽市监食流〔2024〕10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