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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粮发〔2024〕3号)

   2024-04-28 440
核心提示: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等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4月26日

(主动公开)

山东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等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省粮食和储备局依法组织对重大涉粮案件的查处和举报奖励工作。各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依法负责举报案件的查处和举报奖励工作。涉及中央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45、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粮食和储备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实名进行举报,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核对举报人身份和办理奖励事项。

省粮食和储备局受理的举报线索按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相关规定,确定办理单位。

第四条  举报人向粮食和储备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受理及核查工作应全程留痕、闭环管理,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年度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粮食和储备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事项属于粮食和储备部门职责的;

(五)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规则发放:

(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经由举报线索调查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法主体的,不予重复奖励;

(五)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理的跨区域举报,交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奖励。

(六)粮食和储备部门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受理举报、依法依规查清违法事实后,移交其他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仍由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

(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粮食和储备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

(五)在收到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或举报事项已被发现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经整改完毕的;

(六)举报事项不属于粮食和储备部门职责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以及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等因素,给予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3%以下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其中,省级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累进计算:

(一)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按3%给予奖励,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奖励;

(二)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部分,按2%给予奖励;

(三)罚款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按1%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查处举报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启动奖励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三条  奖励建议经粮食和储备部门集体研究,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后10个工作日,通过电话、EMS信件等形式告知举报人奖励事宜。告知日期以拨通电话日期、信件寄出日期为准。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身份确认手续,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持所有举报人授权书办理身份确认手续,并自行进行内部分配。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举报人逾期未办理身份确认手续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

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的方式兑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财经纪律。

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以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加大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宣传力度,拓宽涉粮违法违规问题举报渠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部门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政策性粮食监管的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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