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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粮字〔2024〕24

   2024-04-26 523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4〕5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24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实施方案。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各市分行,鲁粮集团:

现将《2024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2024年4月19日

(主动公开)

抄送:省纪委监委驻省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省粮油检测中心。

2024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4〕5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24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扛稳粮食安全重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把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作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以及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的有力手段,精心谋划部署,确保各项工作紧密衔接、有序推进。要全面落实创新方式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意见要求,统筹季度巡查等日常检查工作,综合运用移库清查、视频抽查、交叉检查、信息化监管等手段,提高库存检查穿透性、精准性和监管效能。要坚持边查边改边治,压紧压实承储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动涉粮企业提升内控治理水平,不断健全长效治理机制。要依法严厉打击涉粮违规违法行为,持续保持依法治粮高压态势,坚决维护国家粮食流通秩序。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地方粮食企业(不含中储粮、其他中央企业直属库点及其租仓库点)承储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等政策性粮油,以及被检查企业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

(二)检查内容

1.库存粮油数量情况。检查库存粮油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库存粮油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库存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账务处理合规以及库贷挂钩情况。查清查实账实不符、亏库短量、擅自动用、超损耗、盗卖、虚报损耗等问题线索,并严肃查处。

2.库存粮油质量情况。重点对列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扦样检验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的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全面核查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执行粮油出入库及定期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是否存在重度不宜存、霉烂变质等问题。

3.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23年度政府储备粮油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以陈顶新、转圈轮换、未经批准擅自超架空期、虚假轮换骗取财政补贴、未验收即划转政府储备粮油及储备粮油轮出后未及时归还贷款、提前一次性获得政策性贷款但分批使用等增加财政资金支出等违规违法行为。

4.粮油购销政策执行情况。收购环节。重点检查粮油收购质价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多扣水杂、不执行收购质量标准、不按规定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验收和实际等级不符、虚开结算凭证、虚增粮油重量、虚构交易、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入库凭证造假或信息不全、检斤设备不准确等问题。销售环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油出库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出库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出库检斤凭证造假、出库难、违规违法处置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粮油、违规处置定向销售政策性粮油等问题。同时,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等相关要求,全面检查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5.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现场核查涉粮专项巡视巡察和专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整改情况、2023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以及其他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逐条开展问题整改处置,是否有遗漏或者故意隐瞒不报、拒绝整改处置现象;对已整改问题相关制度措施是否及时补充完善并执行落实到位,是否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屡查屡犯;对尚未整改完成问题是否积极整改并实施台账管理,是否能够按照规定时限和措施完成整改;对违规违法行为,是否严肃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是否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6.租仓库点内控管理情况。重点排查政策性粮油租仓库点仓储和质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重大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政府储备粮直属企业对租仓库点的日常监督管理是否到位,与租仓库点职责划分是否清晰,驻库监管人员配备及日常工作职责是否能够满足储存管理需要。

7.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使用情况。重点检查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的管理建设和应用情况,是否符合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要求,是否应用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开展业务和管理工作,数据上传是否全面、及时、准确,视频监控是否在线互联,是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化系统日常管理等。

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结合夏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开展。

三、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24年3月31日为检查时点,分检查准备、企业自查、市地交叉检查、省级督导检查、国家督导抽查、总结上报、问题整改等7个阶段,压茬推进。

(一)准备阶段(4月30日前)

1.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粮储山东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参与的全省粮油库存检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全省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和储备局。主动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工作情况。

2.维护企业信息。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通过“全国粮油库存检查系统”完成辖区内粮油承储企业信息的创建和维护,并将企业账号分发至有关企业(库点);中储粮租仓库点由库点所在地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创建和维护;鲁粮集团所属企业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创建和维护。

3.开展分解登统。以3月31日24时为企业统计结报日,按照粮(油)权属进行分解登统。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和承储政策性粮(油)的地方企业商品粮(油)统计库存,由统计报账单位利用互联网库存检查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报所属粮食和储备部门逐级审核。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粮储山东局组织召开全省粮油库存检查合并登统会议,现场核对登统数据,完成分解登统任务。国家局将对分解登统进行核查,对工作不认真、数据不准确、信息不全面的单位予以通报。

4.开展动员培训。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动员培训,全面掌握库存检查的任务要求、检查方法和软件操作流程,确保检查内容全面准确、检查方式统一规范。

(二)企业自查阶段(5月10日前)

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要结合二季度定期巡查工作,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督导本区域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依据粮油库存检查内容和方法开展自查。对企业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督促企业建立整改台账,即查即改、限期整改。

督促企业做好各项迎接检查准备工作,更新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各类账簿,备齐文件资料、人员和器具,特别是油脂存储企业,要提前准备好油脂检查工具。对受托代储的库点,统计报账单位要履行配合检查义务,提前送达各类账簿凭证、文件资料等,确保市地交叉检查顺利进行。

(三)市地交叉检查阶段(6月7日前)

1.下达交叉检查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考虑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粮食性质、布局、储存年限、上年度未进行库存检查等因素,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取检查库点,下达各市开展跨市交叉检查。对信用评价等级低、既往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发现问题屡查屡犯等情况的库点要重点检查。对信息化监管平台未正常使用或数据不准确的库点,进行全覆盖检查。检查政策性粮油数量不低于辖区内相应性质库存总量的30%。

2.组建检查组。坚持“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相互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以市为单位组建检查组,处级干部担任组长。检查人员从辖区内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质检机构、农发行、中央和地方各级政策性粮油企业抽调,包括实物(粮、油)、质量、统计、财务、信贷和软件等方面,具体人数由各市自行确定,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为原则。每个检查组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组人员名单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各市除派出检查组开展跨市交叉检查外,还应做好接受检查的协调配合工作,做好筹划检查行程路线、提供既往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协调被查企业、整理检查反馈结果、开展问题整改和案件查办等事项,避免后续工作脱节。

3.开展现场检查

检查组首先要听取被查企业自查情况汇报,了解企业库存及数量质量变化情况,查阅相关账务资料和管理资料,全面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和自查开展情况,为现场检查奠定基础。要告知企业检查事项和要求,张贴检查公示(附件1),公布联系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对检查的库点,要严格按照库存检查方法,逐仓逐货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加强关联检查、区域协查,深挖深层次问题。对实物检查发现超过允许差率范围的,要查清查实差率原因、问题根源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线索,必要时坚决采取移库清查的方法,彻底核实库存粮油准确数量。对因熏蒸等原因无法入库检查的,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管理权限要求承储企业签订粮食安全承诺书,待条件允许后,立即组织重点检查。要逐一填写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要逐条梳理核实被查企业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形成涉粮专项巡视巡察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表(附件2)、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国有粮食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表(附件3)、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国有粮食企业全面清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表(附件4)和2023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问题整改情况表(附件5)。

质量检查具体方案见附件6。

4.录入检查结果。各检查组及时将现场检查结果录入软件系统,对存在的账实、账账差数,要认真复核后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准确描述违规违法行为涉及的单位、时间、仓房货位、粮食数量、问题经过、问题成因、当前状态,违反的法规制度条款要清晰准确,并据实提出相应整改或处罚意见、整改时限和责任人。检查发现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和使用等问题,要依据《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准确描述。

检查结果要正式向被查市和被查企业进行反馈,并留被查市1份检查结果汇总表(附表8系列)和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附表1-5、2-6),以备后续工作开展。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要指导企业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实施限期销号整改。

(四)省级督导检查阶段(6月7日前)

1.视频督导抽查。现场检查期间,省粮食和储备局采用实时视频方式对2-3个检查组开展一次视频督导抽查。抽查内容为本通知中明确的库存粮油数量、质量、轮换管理、购销政策执行等方面内容以及现场检查组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存疑问题线索,由检查组继续深入核查;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立即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核查。

2.现场突击检查。现场检查期间,省粮油库存检查协调机制将派出联合工作组,按照“四不两直”方式,随机抽取部分企业,对市地交叉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已视频督导抽查的检查组,不再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五)国家督导抽查阶段。库存检查期间,国家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督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严肃规范开展现场检查,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和行政处罚等进展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问题进行重点督办。适时派出多部门联合抽查组,对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抽查。

(六)汇总上报阶段(7月15日前)。各市检查组全面总结检查情况,汇总审核检查结果,撰写跨市交叉检查工作报告,附检查结果汇总表(附表8系列)和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表(附件2、3、4、5),与检查工作底稿一并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附件2—5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机密)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汇总审核全省检查结果,报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七)问题整改处置阶段(10月31日前)。各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问题台账,下发整改通知书,加强跟踪督促,实施限期销号管理,按时报送整改结果。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认真研判检查组发现问题,对涉嫌违规违法问题线索,立即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依法从严作出处罚决定。要用好督导检查、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督促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情况和通报约谈情况及时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将加强对重点问题督办,并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处置“回头看”工作。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创新方式方法。一是充分运用信息化建设成果。结合已建成的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平台,对上传省级平台数据缺失、滞后或明显不实的,远程视频监控不在线或在线率不高的,有关租仓库点未接入中储粮信息化平台的,信息化监管平台经常推送问题线索的承储库点,进行全覆盖实地核查。二是创新方式开展抽查。各市可采用实时视频方式对粮库自查情况进行线上抽查,线下可采用区县交叉、“四不两直”突击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提高库存检查质效。三是强化约谈问责。对库存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的,由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约谈,严肃追责问责。四是探索完善跨部门检查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市场监管、农发行、中储粮等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共同完成好粮油库存检查工作。

(二)增强检查实效。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严格对照检查内容,对抽取的库点进行全面深入“体检”,坚决防止问题未查清即草率定性等现象发生。要围绕粮食数量、质量、政策执行等重点方面,出实招、讲实效,有针对性加大对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切实发现解决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要按照“铁拳行动”中“合规运营提升月”活动安排,将政策性粮油业务检查与督促指导承储企业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督促粮食企业依规从业、依法经营,既要杜绝“以管代罚”,又要防止“只罚不管”,压实企业运营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内控管理水平。

(三)严格行政执法。严格落实“铁拳行动”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依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要严守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范运用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要强化对基层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杜绝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杜绝以印发整改通知、通报、内部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代替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问题线索。要适时通报曝光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目的。

(四)严肃追责问责。要认真落实《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职尽责行为的相关企业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相关监管部门行政监管不到位,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任免机关提出追责问责或者岗位调整等处理建议。

(五)严明工作纪律。要督促检查人员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规定;畅通检查人员违规违纪问题举报渠道,接受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群众监督,开展阳光检查。库存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报告省粮食和储备局。

附件:1.2024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公示样式

2.涉粮专项巡视巡察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表

3.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基层国有粮食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表

4.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基层国有粮食企业全面清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表

5.2023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问题整改情况表

6.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质量检查方案

附件1

2024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公示样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4〕5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等五部门《2024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实施方案》(鲁粮字〔2024〕  号)等文件规定,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       (注:被检查市)工作组自2024年  月  日至  月  日,对

的政策性粮油库存的数量、质量、轮换管理、购销政策执行、发现问题整改处置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成员:                                           。

在此期间,对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有什么建议和要求,请与检查组联系,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同时,请对检查组执行库存检查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531-51761295。

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4年   月   日

附件6

2024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质量检查方案

为规范我省2024年政策性粮油库存质量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检查库点。质量检查与数量检查同时进行,抽查的库点与数量检查的库点一致。

(二)检查内容。重点对列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扦样检验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的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全面核查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执行粮油出入库及定期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是否存在重度不宜存、霉烂变质等问题。

(三)检查人员。统筹考虑质量检查人员配备,参加质量检查的人员应在从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的人员中抽调,参与跨市交叉检查。每个小组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检查方式。以仓内现场检查为主,重点检查库存粮油外在质量品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是否与质量档案相符。根据被检查企业库存粮油性质、品种、年限等因素随机选取扦样货位,对外观质量差、与质量档案明显不符、质量存疑的货位重点扦样检验。

(五)扦样数量和检验指标。原则上1个被检查粮食(油脂)库点扦样检验不少于3个货位(油罐),每个货位(油罐)至少扦取1个样品送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样品数量。检测指标主要包括:粮油质量、储存品质、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按样品数量的10%检测)。

(六)样品检验。样品检验机构为山东省粮油检测中心。承检机构要严格执行质量检验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检验结果,确保每个货位扦样信息与检验结果准确匹配,并立即按规定要求报送至牵头检查单位。扦样检验要求按照《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等规定执行。对复核确认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粮油,牵头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处置。

(七)其他准备工作。被检查单位应准备好扦样所需的工具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辅助人员、接电线、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图、转运袋等,以及准备好粮食质量管理制度等各类有关材料。

工作组应准备好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物品、样品袋(油脂样品容器)、封条、各类表格、工作底稿等,并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相关物品规格见附表。

省粮油检测中心应严格执行质量检验有关规定要求,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提前做好样品接收、样品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检验人员编组、样品处置、检验质量控制、资料整理、数据保密备份等准备工作。检验工作完成后应认真核对检验结果,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审核与录入、汇总分析以及上报工作,确保每个货位扦样信息与检验结果准确匹配。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录入人员应熟练掌握本次质量检查相关资料录入要求以及所用系统的使用方法。

(八)注意事项。填写样品扦样及登统相关表格时,检查库点名称、扦样仓房(货位)号、储粮性质等要与“全国粮油库存检查系统”中对应项目保持一致,字母大小写、空格、半角全角等,扦样及登统表必须与系统里完全一致,否则将影响数据导入。如:系统中的仓房(货位)号是“1号”,扦样及登统表中也要填“1号”,不能填“1”或“一号”;再如,系统中的储粮性质是“县级储备粮”,扦样及登统表中也要填“县级储备粮”,不能填“县级储备”“地方储备粮”等。特别要注意的是,扦样及登统表中“样品编号”一列,要填写“货位(油罐)编码”。

为提高扦样效率,规范样品整理,各工作组在填写登统表时, “序号”一列要对应好货位编码,同一样品一式三份要放在同一个方便袋中,方便袋外标注“序号—样品编号(货位编码)”,

封条应用颜色区分检验样品、复核样品、备检样品。

各工作组在《扦样登记表》及《样品登统表》报送省粮油检测中心之前,要先核对“库点名称”“样品编号(货位编码)”“扦样仓房(货位)号”“储粮性质”等相关信息,并上传“全国粮油库存检查系统”,上传成功后,方可报送省粮油检测中心。《样品登统表》请务必预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现场检查

(一)库存粮食和植物油质量现场感官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的要求,确定现场感官检查的粮食货位,重点查看粮食外观质量、储存环境、质量信息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观察粮仓整体环境,是否存在漏雨、水痕等,是否出现板结、挂壁等情况;粮食籽粒整体色泽是否正常,是否发暗、反光,粮面表层是否存在杂质聚集区等。

二是,入仓整体气味是否正常,是否有受潮、发霉等味道;取粮粒哈口气或用手轻搓,是否有哈喇味、酸味、霉味等异味。

三是,检查质量专卡,向保管员了解粮食生产年份、入库年份、产地、粮食性质、等级、水分、杂质、储存品质等信息,与实际粮情做验证。

四是,重点检查墙角、窗边、向阳方向等易出问题的区域,是否有明显生霉、发热、生虫、鼠迹等,杂质、不完善粒等是否正常,手摸触感、粮温等是否正常。

现场感官检查应及时填写《粮食库存检查质量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按要求如实、准确记录检查货位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等。

对小包装油观察其色泽是否正常,是否有明显杂质等异物,标签标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超过保质期等;对单罐储存量 50 吨以下的植物油,取样感官检查色泽、气味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杂物等。

(二)企业粮食和植物油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库存粮食方面,主要查看企业收购粮食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多扣水杂等问题;是否严格执行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对采购的粮食是否进行索证查验;是否严格执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对应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粮食,是否按要求委托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是否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是否作为非食用用途销售;是否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是否及时建立质量档案,分货位粮食质量档案记录信息是否能全面、准确、完整反映粮食出入库、储存期间和各种抽检的质量信息,并与原始检验凭证相对应;储存期间是否按要求定期开展粮食品质检验并如实记录,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是否及时安排出库等。

库存植物油方面,主要查看企业是否建立健全植物油定期质量检验、出入库质量检验及索证制度,并建立了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等;查阅企业日常出入库原始检验检测数据、检验报告是否保存完善等。

(三)检查企业粮食和植物油质量自检能力情况

库存粮食方面,主要查看承储企业是否配备与承储粮食品种相匹配的检验检测条件,包括人员、场地、检验设备、化学试剂、标准或参考物质,以及相关检验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等;粮食储存期间执行质量检查情况,包括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以及质量档案记录;对不具备自检能力的检验指标,是否按规定实施委托检验并留存相关检验报告及承检机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检验的问题。

库存植物油方面,主要查看承储企业是否配备油深测量尺、油液扦样器、油温测定仪等日常检查工具,冰箱、罗维朋比色仪、分析天平、密度计、温度计等常规检验设备,以及检测植物油酸值、过氧化值的基本玻璃仪器。

现场检查应及时填写《油脂库存质量管理检查工作底稿》,按要求如实、准确记录检查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等。

三、扦样与检验

样品的签样、送样、检验与判定严格按照《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份样品不少于一式3份,送省粮油检测中心检验、复核和备检。样品重量应满足检验需求,原则上不超过合理的需要量。一般来说,每份样品扦样量:小麦粉不少于2.5kg,小麦、稻谷、玉米不少于2kg,大豆、大米不少于1kg;植物油不少于2升。

扦样人员须现场填写《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或《油脂库存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扦样登记表一式3份,一份留承储库点,一份交工作组备案,一份随样品送省粮油检测中心。扦样人员在完成所到库区全部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库区全部样品的《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不同性质的粮食可分别形成样品登统表)或《油脂库存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不同性质的粮食可分别形成样品登统表)。样品登统表一式2份,一份交工作组备案,一份随样品送省粮油检测中心,并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样品登统表中企业库点名称等信息应规范。

四、结果报送和反馈

省粮油检测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相关检验结果表和汇总表,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要求,将检验结果电子版和纸质文档(加盖公章)依分工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粮储山东局。同时,将质量检查结果报告连同全部检验结果电子版和纸质文档(加盖公章)于7月26日前报送国家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省粮食和储备局、粮储山东局分别安排专人对本地区质量检查结果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油罐、性质、代表数量等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将检验结果按要求上传“全国粮油库存检查系统”,同时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后(含电子版)报送国家局,并依分工分别反馈相关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中储粮分公司,由其督促承储库点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整改,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植物油)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被检查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粮储山东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并充分说明理由。处理原则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质量检查工作联系人

省粮食和储备局:

尚华,0531-51761279,15098768892;

粮储山东局:

朱伟伟,0531-85033643,15315319039;

省粮油检测中心:

样品检验:任凌云,0531-86513066,13589054717;

扦样工作:赵莹,0531-88688855,13505316841;

送样联系人:唐海洋,0531-88681555,18888296390(微信同号);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02号山东省粮油检测中心;

邮箱:sdslyjc@163.com。

2024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

样品包装用具及封样要求

按照《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要求,检查工作组需提前做好准备,保证样品袋(瓶)及包装、递送符合质量检查工作要求。

1、准备现场采样用各类表格。包括《粮食库存检查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粮食库存检查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粮食库存检查质量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油脂库存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油脂库存检查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油脂库存质量管理检查工作底稿》。

2、印制《样品标签》、《封条》(格式、材质、尺寸见附件标示),建议用不同颜色的标签和封条来区分:“检验样品”用白色,“复核样品”用蓝色,“备检样品”用黄色。

3、准备符合材质、规格、数量的样品袋、食用油样品瓶;

4、样品外包装:采集的粮食样品用内外袋包装,一式三份放入一个手提袋中,并在手提袋上用号笔标明样品序号;食用油样品用合适的方式固定,防止倾覆、撒漏。

样 品 标 签

 

 

样品编号

(货位编码)

   

样品名称

 

等    级

   

粮食性质

 

扦样时间

   

备    注

   
       

材     质:不干胶;

尺     寸:长9cm,宽 6cm;                       

数     量:每个样品2-4张;

 

 

 

        2024年山东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样品封条

样品编号

(货位编码)

 

扦样时间

 

扦 样 人

 

被检企业及代表

(公章)

 

粮食性质

中央储备粮(油)□   最低收购价粮□   国家临时存储粮□

地方储备粮(油)□   商品粮(油)□

备    注

 
       

材质:不干胶;

规格:25×9cm;

数量:每个样品3-4张。

 

样品袋

 

 

 

 

 

 

 

样品袋

                      

样品袋

材质:食品级透明塑料自封袋

规格:内袋25×35cm  外袋30×40cm

厚度:14丝;

数量:每个样品内外袋各2-4个。

注意:标签贴在样品袋内袋,再套上外袋,可同时起到保护

样品与标签的作用。

另配背心式方便袋,规格:40×50cm,承重≥7Kg, 数量每个样品1只。

样品瓶

材质:食品级透明塑料瓶(食用油专用),封口配食品包装用塑料盖(PE)。

容量:满足盛放2L食用油;

数量:每个样品3-4个。

建议盛装植物油时距离瓶盖处留出3-5cm的空间。

图例:

粮食

 

请务必核对好序号与样品编号。

植物油

 

建议盛装植物油时距离瓶盖处留3-5cm的空间,可按照如图标示序号。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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