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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2024-2025年诚信计量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计〔2024〕10号)

   2024-04-18 24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计量发展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津政发〔2022〕20号)中有关引导培育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要求,不断增强商业、服务业企业和计量器具制造企业以及消费者的诚信计量意识,通过健全计量管理制度加强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管理,践行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积极营造放心消费的计量市场秩序。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和有关要求,现将2024-2025年开展诚信计量示范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计量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计量发展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津政发〔2022〕20号)中有关引导培育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要求,不断增强商业、服务业企业和计量器具制造企业以及消费者的诚信计量意识,通过健全计量管理制度加强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管理,践行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积极营造放心消费的计量市场秩序。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和有关要求,现将2024-2025年开展诚信计量示范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创建范围

(一)发挥加油站诚信计量示范作用,打击计量违法行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开展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进我市加油站诚信计量示范建设。结合加油机新修订检定规程的宣贯,规范计量检定工作,将计量检定人员和加油站负责人共同纳入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发挥各方主体责任,共同打击和杜绝加油站计量作弊的违法行为,提升加油站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在连锁经营的商店、超市和餐饮店中推进诚信计量示范建设。聚焦连锁经营的以称重计量方式进行销售和提供餐饮菜品的食品商店、大中小型超市、餐饮店,通过总部带动门店的形式推进诚信计量示范建设。总部和门店所在区的区局分别开展计量监管和计量服务:总部所在区计量管理部门要为企业提供计量服务方案,一对一制定计量普法、计量管理业务培训和计量管理制度优化的服务方案,系统性帮助企业提升计量管理水平和开展诚信计量示范建设;门店所在区的区局加强日常计量监督管理和服务,形成长期管理机制,巩固诚信计量示范建设的效果。

(三)通过《菜市场诚信计量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宣贯推动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示范建设。联合天津市菜市场协会,对各区大中型集贸市场开展地方标准的解读和宣贯,规范集贸市场的计量管理,提升集贸市场的服务质量。各区局要结合加强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的工作要求,提供专业的计量普法和计量技术服务,同时加大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诚信计量示范意识,共同肃清计量市场秩序。

(四)要求我市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全面实现诚信计量示范建设。各区局结合对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获证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计量器具制造企业提升技术能力和计量管理水平,进行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和公开自我声明。

(五)联合有关部门推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等单位实现诚信计量示范建设。以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等公共服务企业的计量器具管理和涉及计量器具的投诉举报处理为重点,以相关服务网点为窗口加强计量普法和计量相关知识的科普,提升消费者对计量器具的正确认知水平,推动消费者和公共服务企业共同提高诚信计量示范的意识。

二、创建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请各区局高度重视诚信计量示范建设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进行规划,并与其他相关工作结合进行。按照《天津市计量发展规划(2022-2035年)》要求,各区局平均每年应推动各类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50家,此项工作将纳入区局质量考核项目。

(二)加强宣传和指导。请各单位在推进诚信计量示范建设的过程中做好计量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和计量业务指导工作,向相关单位宣传推进诚信计量示范建设,做好网上自我评价、自我声明的指导工作。

(三)完善诚信计量分类监管归档和公示工作。按照《天津市服务业诚信计量分类监管试点方案》的要求,各区局应做好服务业经营者诚信计量信息档案的管理工作,定期更新。诚信计量分类监管已纳入《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3版)》,需按照要求对诚信计量分类监管情况每年汇总上报。

(四)做好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网上公示工作。请各区局要求开展诚信计量示范建设的经营者在“一站式”服务平台(http://tjmtps.cn/tjjl)上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并公示有关档案信息和自我承诺。各区局应加强对辖区内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加强管理,保证档案与网上公示情况一一对应,保证专项整治新增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真实。

(五)加强计量执法监督力度。各区局应加大计量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计量作弊的违法行为,用有力的监督震慑不法的商业服务业企业,从而保护合法经营的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和广大消费者。

(六)定期总结报送工作情况。各区局每年6月30日和10月31日前报送半年和全年开展诚信计量示范建设的情况,包括总体情况、经验做法、工作效果、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报送本年度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新增名单和总量名单(格式详见附件1、附件2),以及诚信计量分类监管情况(格式详见附件3)。

联系人:计量处  张  卿   联系电话:27182076

附件:   附件1XX年度新增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汇总表.xls

   附件2XX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汇总表.xls

   附件3诚信计量分类监管情况.xls

2024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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