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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沈商发〔2006〕66号)

   2011-03-21 803
核心提示: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生猪屠宰市场整顿,规范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屠宰企业升级达标和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我市屠宰加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和省商业厅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

  1、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2、加强对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管理,规范肉品品质检验行为;

  3、贯彻《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广泛开展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

  4、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品牌化经营;

  5、进一步强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清理和整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6、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肉品流通秩序。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步骤和目标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共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和启动阶段,时间为5月份;

  第二阶段,企业自行整改阶段,时间为6-7月份;

  第三阶段,区、县(市)自检阶段,时间为8月份;

  第四阶段,互检互查阶段,时间为9-10月份;

  第五阶段,复查验收阶段,时间为11-12月10日。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力争使于洪、东陵、苏家屯和新城子四个区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全部达到国家

  《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1个星以上标准;新民、辽中、法库和康平四个县(市)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70%以上达到国家《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1个星以上标准;市食品公司达到3星标准。

  三、工作要求

  1、要进一步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区、县(市)生猪屠宰行政主管

  部门,要切实牢固树立起守土有责的思想,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管,尤其是在重大节日期间,要加大

  监管力度。同时,要进一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严肃查处生产加工注水肉、病害肉

  的定点屠宰企业,追究有关人的责任,维护肉品市场正常秩序。

  2、要规范肉品品质检验行为,全面推进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使用管理办

  法》,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加强屠宰企业检验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施和设备,并严格按

  照有关检验规程进行操作。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消毒和病害肉的处理。对不按规程检验、不按标准消毒和

  无害化处理的屠宰企业,要进行停产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3、要加快屠宰企业改造和达标升级步伐,全面推进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今年,要把加快屠宰企业改造和达标升级步伐作为推进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和主要内容,切实抓好定点屠宰企业的改造,清理和整顿不合格厂点,对没有达到标准的生猪屠宰企业,各区、县(市)管理部门和企业,要采取各种强有利的措施,加快改造进度,尽快达标升级。尤其是4个县(市)的管理部门,要针对所属企业基础相对薄弱的实际,加大改造力度,力争在年底前有70%以上的屠宰企业达标。

  4、要强化质量溯源,深入推进生猪屠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市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认真填报《生猪进场交接登记表》、《生猪屠宰、销售登记台帐》、《猪肉品品质检验记录》和《生猪及猪产品无害处理记录》,对生猪接收入场、屠宰过程的品质检验、发现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及猪肉的销售去向逐一登记,严格把关,确保不让一头品质不合格猪肉从我们管辖的屠宰环节流入市场。

  5、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全面清理和整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重点清理和整顿那些不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化管理要求生产的企业;关闭那些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质量和卫生保障措施的手工屠宰场点;加强对屠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逐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确保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并按屠宰规模配备。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也要进行清理和整顿。

  6、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全市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肉品流通管理的新方法,加快建立健全肉品市场准入制度,大力推广沈阳双利得食品有限公司与砂阳工商管理所签订厂(场)联合协议的作法,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强化自身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主办方,签订厂(场)联合协议,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7、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市各区、县(市)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整顿和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切实承担起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同时,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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