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为有效落实《福州市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机制(试行)》,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现将《福州市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食品经营许可核发环节工作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福州市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核发环节工作流程(试行)
根据《福州市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机制(试行)》,为确保核发食品经营许可环节部门联动衔接顺畅,特制订本许可工作流程。
一、食品经营许可需要现场核查的,对于餐饮服务项目位于禁设区域清单(以下简称“禁设清单”)内的,市场监管等部门应重点关注其是否明显存在煎、炒、炸、烧烤、焗设备设施。
(一)如发现其可能存在属于《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则通过福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或书面函询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1.函询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划功能设置(餐饮)(函询模板见附件1);
2.函询建设部门该经营场所是否配套设置专用烟道,以及在已设置专用烟道的情形下相邻层是否存在住宅(函询模板见附件2);
3.如餐饮服务项目发生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增加热食类制售)、经营规模变动及许可期限届满四种情形的(以下简称“四类情形”),还需函询生态环境等部门(函询模板详见附件3),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综合油烟监测结果、日常监管、处罚等情况,给出是否不予核发或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意见或建议。
有关部门可申请不动产登记系信息共享,在函复时查询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或书面予以函复。
(二)经核实该餐饮服务项目属于《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条禁设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拟予以通过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的,对于无法判定该餐饮项目是否属于《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拟予以通过现场核查的,应要求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书面作出承诺,或在其现场核查表备注栏中手抄签章承诺,承诺内容为:“本申请人承诺: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食品经营许可环节结束后,相关部门根据法定和《福州市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机制》规定的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中载明提醒提示:“根据《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乡镇街道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对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选址,证照办理,油烟净化设备安装、使用等情况的日常巡查,发现位于禁设清单内商铺从事重餐饮的,及时依职权查处或制止违法行为并报告有关部门。对于位于禁设清单内商铺从事重餐饮的,生态环境、城管部门应依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不予核发或撤销食品经营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函询核实后依法不予核发或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附件:1.关于商请提供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规划用途的函
2.关于商请提供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专用烟道配置情况的函
3.关于征求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源头把关意见的函
附件1
关于商请提供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规划用途的函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有 等 家餐饮店向我局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请贵局协助提供附表《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规划用途确认表》(编号:XXXX)中规划用途相关信息,并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函复。
逾期回复或未回复均视为新增餐饮店的经营场所符合餐饮规划用途。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表
编号:XXXXXX
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规划用途确认表
填报单位(盖章):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填报时间:
序号 | 餐饮经营者名称 | 经营场所 | 规划功能设置 | 备注 |
填写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填写 | 市场监管部门填写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填写 | |
范例 | | | | |
3 | ||||
4 | ||||
5 | ||||
6 | ||||
7 |
备注:复函请加盖公章,并在附表填报单位处加盖公章。
关于商请提供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专用烟道配置情况的函
区城乡建设局:
逾期回复或未回复均视为新增餐饮店的经营场所已配置专用烟道且相邻层无住宅。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表
编号:XXXXXX
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专用烟道配置情况表
序号 | 餐饮经营者名称 | 经营场所 | 是否配置专用烟道 | 商住综合楼内相邻层是否为住宅 |
填写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填写 | 市场监管部门填写 | 城乡建设部门填写 | 城乡建设部门填写 |
范例 | | | 是或者否 | 是或者否 |
3 | ||||
4 | ||||
5 | ||||
6 | ||||
7 |
2.专用烟道指内置或附着建筑主体设置,由竖向排烟管道、水平排烟管道组成的用于排出餐饮单位厨房炊事活动产生的烟气或浊气的管道制品。
关于征求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源头把关意见的函
区生态环境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表
编号:XXXXXX
餐饮服务项目“四类情形”变更意见表
序号 | 餐饮经营者名称 | 经营场所 | 油烟排放监测结果是否合格(如否,请附佐证材料) | 近三年是否存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情况(如是,请附佐证材料) | 是否不予核发或撤销 |
填写 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填写 | 市场监管部门填写 | 生态环境部门填写 | 生态环境部门填写 | 生态环境部门填写 |
范例 | | | | | |
3 | |||||
4 | |||||
5 |
备注:复函请加盖公章,并在附表填报单位处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