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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浙应急执法〔2024〕40号)

   2024-04-07 1028
核心提示: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计划。

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应急管理局: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4月2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和大综合一体化改革等工作要求,聚焦高风险企业、高风险环节、易导致群死群伤生产经营单位和易发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利用“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在线”“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持续提高执法精准度,科学合理安排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数量,确保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任务完成率、监督检查事前告知率、结果公示率均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

通过编制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指导省应急管理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持续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目前,省应急管理厅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在册人员共48人,按照“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60%”的比例要求测算,确定纳入本计划行政执法人员29人。

(一)总法定工作日为7279天。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

国家法定工作日:251天=全年总天数366天-休息日104天-国家法定节假日11天。

总法定工作日:7279天=法定工作日251天×行政执法人员29人。

(二)其他执法工作日为5104天。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预计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所占用的工作日。

参照前三年统计平均数(前三年分别为5220天、5225天、4868天),确定2024年其他执法工作日为5104天。

(三)非执法工作日为2005天。非执法工作日,是指预计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参加党群活动、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工作和事项所占用的时间。

参照前三年统计平均数(前三年分别为2040天、2040天、1935天),确定2024年非执法工作日为2005天。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为170天。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170天=总法定工作日7279天-其他执法工作日5104天-非执法工作日2005天。

四、监督检查单位

综合考虑省应急管理厅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监管对象的分布、规模,执法车辆等装备配备情况等因素,按每次2名执法人员、每家次检查平均耗时1.5天(包括路途时间)测算,确定2024年度安排监督检查单位80家(按工作日测算为57家)。按照重点检查比例不少于60%的要求,计划安排重点检查单位48家,一般检查单位32家。另外,计划在其他执法工作日中随机抽查安全评价机构6家。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

(1)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情况。重点检查单位48家,占年度监督检查单位总数的60%。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等高危企业共26家,包括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或前一年发生过事故的地下矿山5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试生产或者前一年发生过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20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安全生产动态风险较高的工贸企业22家,包括船舶制造、金属冶炼和铝加工、涉爆粉尘、有限空间及易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企业。2024年度对上述单位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结合实际检查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重点检查单位名单(详见附件)与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同时发布。

(三)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一般检查单位情况。一般检查单位32家,占年度监督检查单位总数的40%,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工贸企业20家、危险化学品企业12家。以上单位由相关职能处室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在2024年度内完成监督检查。

(五)安全评价机构情况。由规财处在其他执法工作日中,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在2024年度内完成对6家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配合。执法处、安全基础处、危化处、法规处、规财处等职能处室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及相关法制审核工作,同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真正发挥监督检查计划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中的有效作用,并顺利完成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二)严格规范执法。要加强过程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检查前要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在对重点检查单位的检查中实行“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的“三位一体”执法工作模式。涉及专业性内容的,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监督检查,并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四不两直”方式已检查了计划中企业的,要及时调整后续计划,避免重复检查。要加强与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落实隐患整改和立案从严查处,确保整改闭环。

(三)强化督导落实。要统一使用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开展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双随机”抽查工作,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平台系统,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账。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在检查工作完成后24小时内网上填报并持续完善。牵头处室要认真分析评估,将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通报执法处。执法处要会同相关处室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顺利完成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   2024年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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