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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2024-04-03 909
核心提示:为了推进新型工业化,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以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新型工业化,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以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开放协作、数实融合、绿色低碳、统筹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组织、协调、促进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能源、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明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产业布局、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推动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促进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布局培育未来产业。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重点产业链发展,建立省、设区的市联动的产业链链长制,完善链长、链主工作推进体系,统筹引导政策、项目、资金、人才、土地等向重点产业链汇聚。

产业链链长牵头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分工协作,协调解决产业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搭建协作配套平台,引导产业链企业加强协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链主企业遴选认定、责任评价和动态调整。

链主企业应当通过分享市场、分工协作、技术扩散等方式,带动链上企业协同发展;链上企业应当围绕链主企业需求,加强技术协作和产品配套;产业链企业应当加强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合作攻关。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产业链运行监测和风险评估,实行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对产业链发展进行跟踪评价。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政府、链主企业、产业园组合招商模式,引导产业链项目落地。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省级制造业重点专业镇评选认定,完善专业镇发展政策,实施梯次培育、考核激励和动态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资源禀赋、产业优势和历史传统,培育认定本级制造业专业镇,制定专业镇、特色产业发展方案,完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电商物流、会展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引导资金、土地、环境容量等支持专业镇发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类开发区发展制造业的规划引导,确定工业类开发区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支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产业承接转移机制,加强开发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化厂房等建设,承接先进制造业转移项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制造业企业培育计划,加强企业梯度培育,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对企业家开展培训,提高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支持大型制造业企业与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制造业企业利用资金、品牌、技术、资源、市场等优势,跨地区、跨行业开展合作,提高产业竞争力,延伸产业链。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制造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制造业创新平台,开展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在本省落户或者设立分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创新成果产业化管理服务机制,支持中试基地建设,承接创新成果转化落地。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优势基础产品高端化升级,战略急需基础产品产业化突破,建设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产品,推进产业基础再造。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战略急需基础产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目录,对取得重大攻关突破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或者团队给予奖励、补助。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制造业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推动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产品的示范应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制造业品牌建设,支持制造业企业培育品牌,加强本省知名品牌宣传推广。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强化制造业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预警、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售后服务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支持制造业企业围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对设备设施、工艺条件以及生产服务进行改造升级。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型网络基础设施和工业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支撑制造业智能化升级。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智能制造推广应用机制,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培育创建工作,培育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示范应用场景和标杆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咨询。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制造业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生产、虚拟制造等生产活动;鼓励制造业企业推动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施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全流程数字化改造升级。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区,促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循环利用,推进废钢、废塑料、废旧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利用的布局优化与规范化建设;鼓励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广应用再制造产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制造业企业应用绿色低碳技术,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等先进技术的研发攻关和产业化示范应用,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鼓励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鼓励工业类开发区创建绿色园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制造业新业态培育,促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支持面向制造业的研发设计、工业设计、信息数据、检验检测认证、人力资源、运营管理、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支持制造业集聚集约增效、核心竞争力提升、技术创新牵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绿色低碳转型、企业增量提质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财力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投资基金应当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模式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产业发展、风险投资等基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开展重点工程项目推进、向民营资本推介项目等活动,加强入企帮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建立本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制造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定期面对面协商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制造业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并依法帮助其解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标,有效保障制造业用地空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闲置用地盘活机制和低效用地退出机制,建立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

第三十二条 对制造业企业依法取得的既有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或者建设地下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金融机构、电力企业、运输企业等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制造业领域制度性交易成本、融资成本和工业用电、物流等要素成本。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奖励、成果奖励和特殊津贴相结合的优秀人才支持激励体系,鼓励制造业企业推行年薪制、项目工资、股权等分配方式。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加强制造业人才需求预测,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锻炼,校企互兼互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补贴资金,支持职业学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完善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紧缺人才培养。

赋予符合条件的大型制造业企业高级职称评审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制造业企业参与境内外经贸会展交流活动,对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参展的境内外经贸会展活动的制造业企业,给予参展费用一定比例的资助或者奖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综合运用产业链招商、科技成果转化招商、基金招商等招商方式,吸引省外企业、资本投资本省制造业。

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协议开工、建设以及竣工投产的,分别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第三十八条 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首发上市和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方式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制造业企业的金融产品,完善授信制度,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简化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降低制造业企业融资门槛。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开展专项考核。

省人民政府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绩突出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重大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应当约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制造业企业应当恪守诚信、履约践诺,在申请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等方面,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收回资金、取消相关待遇,并实施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山西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11月28日在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潘海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山西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制造业是国家经济命脉所系,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上提出“坚持把制造业振兴升级作为产业转型的主攻方向”,体现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制造业的高度重视和持续关注。

这次制定《条例(草案)》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论述和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振兴升级的的具体行动。通过立法,构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标准体系、任务举措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为我省制造业发展提供长远、坚实的制度支撑,对调动和凝聚政府、企业、社会机构等各方力量,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多业支撑的产业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将《条例(草案)》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省人大财经委提前介入、靠前指导,在整个起草过程中始终给予大力支持。省工信厅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专班,聘请山西大学地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等省内权威机构作为智力支撑,在认真梳理研究有关政策文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分别赴广东、安徽、浙江等制造业发达省份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深入各市实地调研,摸清我省制造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起草完成《条例(草案)》初稿,于9月25日报省司法厅审查。省司法厅与省工信厅紧密配合,书面征求了39个省有关部门、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采纳了合理或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10月26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46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布局、高端化发展、智能化升级、绿色化转型、融合化赋能、激励与支持、附则。

(一)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职责要求(第一条至第九条)。一是明确政府应当加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指标体系,确定制造业发展重点,完善政策和工作落实机制。二是明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组织、协调、推进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三是明确制造业企业在高质量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社会参与和宣传引导。

(二)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规划与布局(第十条至第十七条)。一是明确政府的规划编制、实施责任,围绕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三大领域构建现代化制造业体系。二是围绕产业链培育、专业镇打造等重点任务,明确各方职责,加强要素保障,提升产业规模质量。三是加强开发区、先进制造业集群、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制造业承接载体建设,优化产业布局。

(三)关于制造业高端化发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一是明确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两大工程,增强产业竞争实力。二是坚持创新驱动,培育创新企业,开展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提升创新发展能力。三是明确政府应当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进行改造升级。四是推动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升制造业价值链。

(四)关于制造业智能化升级(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六条)。一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建设工业互联网、工业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夯实智能化升级基础底座。二是建立智能制造推广应用机制,培育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开发智能工艺、智能装备、智能制造核心软件,强化智能供给和应用。三是培育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开展智能制造诊断咨询,建设智能制造服务体系。

(五)关于制造业绿色化转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一是明确大宗工业固废、再生资源等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和途径,规范化建设产业集聚区,优化绿色发展模式。二是完善促进绿色消费的政策措施,加强绿色低碳产品的宣传推广和示范应用,助推产业绿色转型。三是支持企业研发应用绿色低碳技术,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清洁生产改造,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六)关于制造业融合化赋能(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一是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支持生产模式创新,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二是梯度培育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等企业,加强供需对接,推动大中小企业融合发展。三是鼓励发展新业态,加快数字化转型,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四是鼓励军转民、民参军,推动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七)关于制造业政策激励与支持(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一是明确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先进市、县、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二是明确设立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统筹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融资活动,强化资金要素保障。三是加强制造业用地保障、用能保障和人才支撑,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四是对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承接产业转移,吸引省外企业、资本投资我省制造业,不断壮大制造业整体规模。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条例(草案)》的施行时间。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西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3月27日在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蔡汾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1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山西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将修改后的草案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协、各设区的市和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并将草案发布在网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副主任贺天才亲自带队赴晋城、长治和安徽省开展立法调研。3月1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3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3月14日,主任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决定提请本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现将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总体修改情况

草案初审稿共8章46条。根据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较大修改,取消了章节,删除15条,合并3条为1条,增加14条,现草案修改稿共43条。

二、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关于新质生产力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有利于推动我省产业体系向高质量、高效率、可持续方向发展,为我省制造业发展提供新引擎。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在草案初审稿第一条中增加“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内容,即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二)关于制造业企业之间的协作

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是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强化大型制造业企业和中小微制造业企业之间的协同合作,促进制造业全面发展。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增加第十五条规定,即:“支持大型制造业企业与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发展。”

(三)关于对制造业企业的帮扶

调研和论证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学习和借鉴安徽、广东等省经验,强化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企业帮扶的责任,有效帮助制造业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增加第三十条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建立本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制造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定期面对面协商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制造业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并依法帮助其解决问题。”

(四)关于既有工业用地的利用

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土地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源,要鼓励制造业企业充分利用既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增加第三十二条规定,即:“对制造业企业依法取得的既有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或者建设地下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参与经贸会展活动

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经贸会展活动是制造业企业拓展市场的重要平台,要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经贸会展活动,提高知名度。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增加第三十六条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制造业企业参与境内外经贸会展交流活动,对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参展的境内外经贸会展活动的制造业企业,给予参展费用一定比例的资助或者奖励。”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等方面作必要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经按照上述建议,对草案初审稿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地区: 山西
标签: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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