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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2024-03-27 536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特殊食品监管工作安排,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原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2024年广州市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如下。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特殊食品生产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特殊食品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24年广州市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2024年广州市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特殊食品监管工作安排,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原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2024年广州市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

二、检查方式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对本辖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三、检查重点

(一)重点检查对象

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部分风险较高、规模较大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等重点品种生产企业。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且问题突出的生产企业。

(二)检查要点

1.日常检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以下称总局18号文)中的表1-1《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执行。

2.飞行检查按照总局18号文中的表1-1《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执行,重点检查企业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履职,企业是否按照许可范围生产、生产的特殊食品是否取得特殊食品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采购原料是否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使用的原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产品是否按标准检验合格出厂、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落实保健食品标签标注警示用语规定等。

3.体系检查按照《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操作指南》《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执行,对企业的人员管理、厂房布局、原辅料管理、设备管理、生产管理、检验管理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督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建立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督促企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并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对照记录样板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细化和调整,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内部落实主体责任相关培训考核、配合包保干部落实包保责任制。有效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对自查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与问题进行整改,通过广州市食品生产全过程动态监管平台在线提交自查情况。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抽考覆盖率持续保持100%。

四、检查安排

(一)市级特殊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

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社会关注度高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根据省局安排,市局会同区局三方共同开展联合检查;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部分风险较高、规模较大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市局会同区局实施重点监管;根据投诉举报、上级转办交办、监督抽检不合格及风险监测等线索,市局会同相关区局对高风险企业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风险较高、规模较大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组织开展市本级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行业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专项检查;安排市、区局执法人员参加国家总局、省局组织的各类监督检查。

(二)区级特殊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

1.各区局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及时调整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

2.制定本辖区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企业风险等级相应检查频次要求落实全覆盖监督检查,其中,保健食品原则上一年不少于2次,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原则上一年不少于4次(由省局、市局组织开展的联合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次数计入在内)。对新获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在申请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1次监督检查。

3.按上级部署,对重点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4.承担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配方)注册和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指派观察员工作,参与省、市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局应将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开,于3月31日前将公示的监督检查计划链接报市局食品生产处。

(二)各区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辖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及时整理汇总各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加强检查结果分析研究,查找突出风险,督促指导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并予以核实。

(三)督促企业结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认真开展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年度自查报告率及自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100%;当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出现严重的质量事故或客户投诉、企业在监督检查或客户审核中发现严重问题时,应要求企业开展专项自查。对企业提交的年度体系自查报告逐一进行审核,全面了解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情况,针对性开展检查指导。

(四)及时归集上传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至日常监管系统,督促指导辖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应用广东省特殊食品追溯系统、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强化应用广东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过程可视化监管系统,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五)各区局应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于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局食品生产处。




 
地区: 广东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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