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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 《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中绿基〔2020〕147号)

   2024-02-21 641
核心提示:为推动有机农业高质量发展,发挥有机农产品基地在农业绿色发展中的带动作用,助推乡村产业振兴,中心制定了《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绿办(中心):

为推动有机农业高质量发展,发挥有机农产品基地在农业绿色发展中的带动作用,助推乡村产业振兴,中心制定了《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20年12 月21日

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有机农业高质量发展,发挥有机农产品基地在农业绿色发展中的带动作用,助推乡村产业振兴,结合我国有机农产品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机农产品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并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批准的有机农产品生产区域。

第三条 基地申报主体。县级(市、区,林区,垦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为申报单位。申报的基地可为单一品种或多个品种综合基地。

第四条 基地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基地的审核认定、监管督导;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基地建设发展、申报受理、现场检查、审查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指导地县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做好基地技术培训,组织基地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要求与条件

第五条 基地申报要求:

(一)特色农业产业优势明显。资源特色鲜明、产业规模适度、绿色生态发展,拥有较好产业基础和相对完善的产业链条。

(二)市场培育和品牌建设有力。产品品质优良,拥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或知名度高、美誉度好、影响力广的产品品牌。

(三)推进措施有效。地方政府重视有机农产品基地发展,在产业扶持政策方面措施有力。

(四)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农业绿色发展和乡村产业振兴中引领示范作用明显,对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第六条 基地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产品全部由纳入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监管的认证机构认证为有机产品。

(二)取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纳入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监管范围。

(三)县域范围内基地同类产品三年内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四)基地产品生产主体连续三年总资产、销售收入和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

(五)基地产品相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

(六)基地品种规模指导性标准为:

种    植

地块面积(亩)

大宗作物(粮食作物、豆类等)

≥5000

水果

≥2000

蔬菜

≥1000

设施栽培

≥500

茶叶

≥2000

其他作物

≥2000

多品种复合种植

≥2000

野生资源采集

≥10000

畜禽养殖

养殖量(头/只)

生猪(年出栏量)

≥4000

肉用禽(年出栏量)

≥20000

肉牛(年出栏量)

≥2000

羊(年出栏量)

≥10000

奶牛(存栏量)

≥3000

蛋禽(存栏量)

≥10000

放牧养殖

地块面积(亩)

天然草场

≥30000

水产养殖或捕捞

水域面积(亩)

开放水体

≥15000

非开放水体

≥1000

(七)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可根据当地主要特色产业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地品种规模,最低不得低于指导性标准的50%。

第三章  申报考核程序

第七条 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有机农产品基地,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地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批准后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基地建设情况报告(见附件2)。

(三)基地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基地区域位置图:

1. 种植基地提供生产单元分布图;

2. 加工基地提供加工厂区平面图及车间设备位置图;

3. 养殖基地提供养殖区域分布图;

4. 野生采集基地提供采集区域分布图;

5. 天然牧场位置图和区域分布图。

第九条 初审。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对有机农产品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开展实地核查,出具现场检查和审核报告,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报告报送中心(见附件3)。

第十条 复审。中心对各省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中心对部分基地直接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公告。经中心复审合格的基地,认定为“全国有机农产品(**产品)基地”,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纳入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监管的认证机构,承担基地内有机产品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实施年度检查和产品抽检。年度检查报告抄送中心和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地县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地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第十四条 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对辖区内基地进行动态监管,并及时向中心报送基地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核实后,由中心撤销其“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认定资质:

(一)基地有机产品证书被撤销或注销的。

(二)基地有机产品年度检查或抽检不合格的。

(三)基地年度检查存在问题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基地内存在未通过有机认证的产品使用有机产品标志情形的。

(五)在申报、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2010年7月26日印发的《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农绿〔2010〕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申请表

2. 基地建设情况报告

3. 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现场检查及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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