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工作总站: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 号)和2024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我中心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以下简称“国家级净化场”)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自愿申请、统一标准、科学评估、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国家级净化场评估,确保评估的客观公正。
二、评估范围
(一)评估种类
国家级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禽白血病、鸡白痢、支原体病、牛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羊布鲁氏菌病净化场等。
(二)申报条件
有两年以上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经验,符合《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3版)》(疫控综〔2023〕49号)必备条件和现场综合审查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
三、组织形式及工作安排
(一)组织申报
本年度申报工作分为2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30日;第二阶段为5月1日起至8月15日,以省为单位进行申报。各单位接到通知后,登录中国兽医网(网址:https://www.cadc.net.cn)“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进入“全国动物疫病净化信息系统”完成填报工作。以省为单位将《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申报书》(模板见《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2023版)》)和推荐函(附《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推荐汇总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分别寄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我中心,过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初审
我中心配合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评估专家对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调研,确定拟评估的国家级净化场名单。
(三)净化场评估
我中心分别于上半年(7月15日前)和下半年(10月15日前)组织评估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养殖场开展材料评估或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比例不低于通过初审的养殖场总数的30%。现场评估专家组由3-5名评估专家组成,负责现场审查、现场抽样、采样监督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的确认。养殖场所在地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完成各项工作。样本检测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实验室完成。
(四)报送评估结果
我中心根据评估专家组意见,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和复核,并向农业农村部上报最终评估结果。
四、有关要求
(一)扩大范围,突出重点。各地要紧跟产业需求,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继续以种畜禽场和奶畜场为重点,开展垂直传播性疫病和人畜共患病净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格把关,确保质量。高度重视国家级净化场申报工作,严格审核申报养殖场相关资质,指导完成系统填报,确保申报养殖场符合国家级净化场申报要求。
(三)加强指导,规范管理。扎实开展辖区内动物疫病净化场日常管理和技术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场一场一策进行指导,持续加强净化效果的抽样检测,长效维持动物疫病净化状态。
五、联系方式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赵鑫铖 电话:010-5919140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畜牧兽医局防疫处)
电子邮箱:syjfyc@163.com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张倩、胡迪 电话:010-59198882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天贵大街17号(创新中心工作组)
电子邮箱:cadccxzx@126.com
附件: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推荐汇总表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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