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兰州、二连、满州里动植物检疫局、呼和浩特动物检疫所:
根据蒙古共和国目前已无口蹄疫、牛瘟等动物传染病流行的情况及有关动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现就从蒙古进口动物产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要求:
1.所有动物产品,均须来自在蒙古境内的非疫区饲养一年以上的健康动物,须
有蒙古国家兽医总局出具的兽医卫生证书(用蒙英或蒙中文字同时写成)一式两份。其他任何机关出具的任何证书均无效。进口肉脏类,其兽医卫生证书中须注明动物产地及屠宰场全称。
2.进口动物产品尚需满足如下要求:
(1)肉脏类:目前只限从蒙古乌兰巴托肉联厂进口其自行屠宰加工的生肉、内
脏、肠衣及其制品。进境后,除肠衣外,均须在集宁肉联厂进行熟制加工。肉脏类须有清洁卫生的完整包装物或装载容器,须用经过消毒处理的冷藏、冷冻或保温车(车皮)运输进境。
(2)杂骨类:进境时间从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他时间不准进境。
(3)进口干皮、鹿角,应尽可能有完整的包装,确实无法包装者,须用绳捆扎
成数量相同、易于般动的捆。其他动物产品,均须有完整的包装。
二、国内要求:
1.除已列明生肉、内脏须在集宁肉联厂加工外,进口生皮(含毛皮)、生骨、
原毛、肠衣及来料加工的水生动物产品均需在经总所批准的定点加工厂加工。
2.进口二、1以外的动物产品,在进境口岸(转关货物在指运地)检疫合格后放行,不限定具体流向。
3.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离开口岸放行至内地动物产品,均应按一个运输工具
(火车为一个车皮)签发一个《放行通知单》。
三、关于检疫审批问题:
进口肉脏类动物产品,一律由总所审批。进口其他动物产品,仍按总所(88)总检(动)字第21号文执行。
对外签约单位须在签约前按规定的审批范围到总所或口岸局(所)输检疫审批手续。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其他有关检疫法规办理。总所(1992)总所动字第1号
函同时废止。
为认真贯彻执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支持边境省、区对蒙贸易的发展,请各有关局、所在认真检疫把关的同时,做好有关检疫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主动介绍进口动物产品的报审及报检程序,从而使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动掌握,自觉遵守有关检疫法规及本通知精神,使我国的对蒙贸易在健康的道路上迅速发展。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