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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通市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农规〔2024〕1号)

   2024-02-23 29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加强我市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规范许可证件的发放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以及《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启东市、通州区、海门区农业农村局,崇川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南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南通市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30日

南通市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加强我市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规范许可证件的发放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以及《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工繁育及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单位(个人),适用本《办法》。

二、许可事项

(一)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核;

(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三)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四)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五)人工繁育省重点和三有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六)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三、许可办理

(一)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核

1. 许可条件

(1)人工繁育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

(2)具备与水生野生动物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3)物种来源清楚、合法。

2. 材料清单(表格、样式可从江苏政务服务网站下载,网址:www.jszwfw.gov.cn)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

(2)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人合法使用的场所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合同)复印件;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1)、授权委托书原件;

(5)《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展演情况评估报告》(仅针对水族馆、海洋馆等水生野生动物的展演场馆)。

3. 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

申请单位(个人)进入江苏政务服务网站(网址:www.jszwfw.gov.cn),选择区域“江苏省”,选择对应事项进行“在线办理”,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报材料后保存提交,并将纸质申报材料邮寄至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A20窗口(咨询电话:025-83666318)。

(2)线下办理

县级初审:申请单位(个人)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核查,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级审核:县级主管部门将经初审的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核查,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核完成将申请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1. 许可条件

(1)经营利用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具备与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3)动物及其制品来源清楚、合法。

2. 材料清单

同“三、(一)2. 材料清单”。

3.办理流程

同“三、(一)3. 办理流程”。

(三)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1. 许可条件

同“三、(一)1. 许可条件”。

2. 材料清单

同“三、(一)2. 材料清单”。

3. 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

申请单位(个人)进入江苏政务服务网站(网址:www.jszwfw.gov.cn),选择区域“南通市”,进入对应事项进行“在线办理”,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后保存提交。

(2)线下办理

县级审核:申请单位(个人)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物种来源合法性和许可条件符合性等进行初审,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经审核材料提交南通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服务窗口(南通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082窗口)。

市级审批:窗口负责申请材料受理和初审,对照要求检查材料完整性并签署初审意见;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评估,专家围绕申请单位(个人)是否具备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条件等方面进行现场评估,签署专家意见;市农业农村局职能处室根据专家意见和审核情况提出承办意见,报局分管领导签署终审意见。

(四)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1. 许可条件

同“三、(二)1. 许可条件”。

2. 材料清单

同“三、(一)2. 材料清单”。

3. 办理流程

同“三、(三)3. 办理流程”。

(五)人工繁育省重点和三有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参照本《办法》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事项的审批要求执行。

(六)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参照本《办法》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事项的审批要求执行。

四、标识管理

根据《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农渔资环函﹝2021﹞58号)、《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工作的函》(农渔资环函﹝2022﹞99号)等文件要求,对以下“标识管理物种范围”中的物种实施标识管理,按程序发放专用标识。

(一)标识管理物种范围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仅野外种群”,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

(二)标识申请条件

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

(三)标识申领与管理

标识的申领及管理通过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portal.agri.cn/)进行:

发证机关将经批准发放的《人工繁育证》、《经营利用证》等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对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的物种变更、数量变化等进行动态复核;申请人参照用户手册(通过系统中“文件管理”模块下载),根据自身情况登录系统进行专用标识申请,及时填报新增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情况;发证机关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信息进行核验;申请人按程序申领专用标识,并在销售前按规定佩戴、激活专用标识,保障合法可追溯。

五、许可年审

(一)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1. 年审要求

(1)许可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完成上年度年审;

(2)年审以申请单位(个人)自查、承诺为基础,仅作书面材料审核。

2. 年审材料

(1)年审申请表(附件2);

(2)许可证书副本原件;

(3)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情况统计表(附件3)及新引进物种对应合同等可证明所利用物种数量变动的佐证材料;

(4)涉及租赁续期、面积调整、技术人员变动等佐证材料。

3. 年审流程

同“三、(一)3.(2)线下办理”。

(二)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1. 年审要求

同“五、(一)1. 年审要求”。

2. 年审材料

同“五、(一)2. 年审材料”。

3. 年审流程

(1)县级初审:申请单位(个人)将年审申请材料提交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经初审材料提交南通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服务窗口。

(2)市级复审: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复审意见后予以书面办结。

六、附则

(一)本《办法》规定管理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含人工繁育种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被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含人工繁育种群)及其制品(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水生野生动物的猎捕、进出口、收容救护、罚没处置及外国人考察等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三)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四)从已取得《经营利用证》的合法来源处购买或购买具有专用标识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用于本人宠物饲养、收藏用途的,可不办理《人工繁育证》《经营利用证》、专用标识,但不得开展出售和利用活动;

(五)本《办法》由南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六)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 南通市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年审申请表

3. 南通市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情况统计表

4. 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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