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已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和激励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组织)积极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全面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川市市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管理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领域最高荣誉,主要授予在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竞争优势,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及自主创新、经营结果、社会责任等方面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我市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 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应严格遵循有关国家标准,严格程序、动态管理、能上能下,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前提,以专家评审为支撑,以科学、公平、公开、公正、不收费为原则,最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命名。
第四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每三年评选一次,获奖企业总数每次不超过3家。当次评选达不到申报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对象为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登记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内设、派出等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的领导与协调工作。评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市政府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选委员会主任,市政府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评选委员会成员实行席位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因分工调整和人事调整变动的,实行自然更替。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工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每一届评审工作开始前,评选委员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家、学者组成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开展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聘请(邀请)评选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即自行解散。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兼任。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管理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登记注册;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四)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未被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质量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五)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
面取得突出成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六)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管理制度,推广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先进经营管理模式2年以上,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十条 申报限制。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报自治区内不同级别的质量奖。市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一条 评选依据。
市长质量管理奖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的评价要求,对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及结果等七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标准。以上国家标准若发生更新或修订,其最新版本自实施之日起适用于本办法(包括所有修订版)。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申报和评选程序。
市长质量管理奖的申报和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选、社会公示、评选委员会审议上报、批准公布、表彰奖励等环节。
第十三条 申报。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政府部门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或公告,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间内向推荐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必要的证明材料。
《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推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分别负责培育、指导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争创市长质量管理奖,对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至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书面推荐意见,对申报企业的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进行初步审查,并及时征求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涉密事项的,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评选委员会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市长质量管理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未予受理的申报企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应向其推荐部门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资料评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规则,组织评审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料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规则,组织评审委员会对进入现场评审名单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综合评选。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打分情况,计算企业综合评选得分,产生市长质量管理奖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社会公示。
候选企业名单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及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审议上报。
公示期结束后,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拟获奖名单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批准公布。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市长质量管理奖获奖名单。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表彰奖励。
市政府对市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奖牌、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每年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要求开展自我评价。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毫无保留地向其他企业交流质量策略和取得成功业绩的经验(商业机密除外),带动全市质量工作总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市长质量管理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获奖组织不得将市长质量管理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主动向推荐机构进行报告。
第二十七条 推荐机构应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获奖企业履行获奖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主动对评选全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过程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实名举报,并提供基本的证明材料。监督委员会应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接受市长质量管理奖现场评审的企业,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于现场评审结束后反馈至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条 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并严格保守申报企业主动申明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由评选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评审资格,可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报企业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一经核实,五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市长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一)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管理奖的;
(三)企业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在国家、自治区和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企业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商标权丧失或转让的。
第三十三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四条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不严格履行资料审核职责,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市长质量管理奖提供方便的,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追究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参与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的人员与申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申报企业有权申请回避。
第三十六条 参与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管理制度、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员管理制度由评选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5日。《银川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银政发﹝2012﹞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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