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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4-03-07 79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利用市场机制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统筹做好深圳市2023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利用市场机制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统筹做好深圳市2023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碳排放单位筛查,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参与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履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责任。2023年度深圳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后续将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已移出名单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在被移出名单后15日内将2023年度预分配配额(如有)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碳排放权益注册登记簿系统”缴纳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移出名单且商事主体资格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所持有历史存量配额仍可在深圳碳市场进行交易,交易账户有效期为自移出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按交易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二、碳排放报告单位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拟将年度碳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列为碳排放报告单位:(一)完成基准年碳排放筛查且符合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条件,尚未正式纳入碳排放管控;(二)基准年碳排放筛查以来工业增加值连续为零值或负值的重点排放单位;(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单位应按照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完成碳排放量化报告报送工作,加强碳排放管理和控制。2023年度深圳碳市场碳排放报告单位名单后续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另行通知。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碳排放报告报送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深圳市碳排放量化和报告相关技术规范(附件1-2),采用统一模板编制温室气体量化报告及量化清单(附件3-4),并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ghgreport.com.cn/login.seam)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温室气体量化报告及量化清单。

碳排放报告单位的碳排放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碳排放报告单位应当根据深圳市碳排放量化和报告相关技术规范(附件1-2),采用统一模板编制温室气体量化报告及清单(附件3-4)、加盖单位公章并通过“深圳市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提交。

(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报送

重点排放单位增加值专项审计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电子版增加值台账计算表(见附件5),其中新增单位报送基准碳排放筛查年份及2023年四个年度数据,既有单位报送2023年度数据,增加值核定数据统一采用收入法计算;于2024年4月15日前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出具的增加值专项审计报告(内附增加值台账计算表),审计报告纸质盖章件邮送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7楼709室,电话:23918509),可编辑电子版发至邮箱tanjiaoyi@meeb.sz.gov.cn。

(三)碳排放核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2024年4月起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深圳市碳排放量化核查相关技术规范(附件1、2、6)开展碳排放核查(复核)工作,相关任务分工另行通知,核查(复核)结果将作为重点排放单位履约依据。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四)碳排放量核定及配额发放

1.碳排放量核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碳排放报告核查(复核)结果,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碳排放量核定工作。

2.配额发放。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于2024年6月30日前核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实际配额,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碳排放权益注册登记簿系统”分配(调整)相关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实际配额数量与预分配配额数量不一致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对差额部分予以收缴或补发。如重点排放单位实际配额少于预分配配额,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将超出的预分配配额退回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时退回部分视同超额排放量。

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实际配额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分配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配额履约

2023年度履约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核定的2023年度碳排放量,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碳排放权益注册登记簿系统”(网址:https://www.szregistry.com/index.do)提交足额配额或可使用的核证减排量进行履约。重点排放单位账户中配额不足以完成履约的,应提前在交易平台购买补足,富余配额可通过交易平台出售。可使用的核证减排量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深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在《管理办法》规定抵销比例内用于履约;其中,可用于抵销的深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具体项目来源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六)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碳排放报告、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预分配配额退回及配额履约等事项进行监督执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对未按时提交年度碳排放报告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限期催告,期满仍未提交碳排放报告的,依法实施处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测算年度实际排放量;期满仍未提交生产活动产出数据的,该数据认定为零。自2024年9月1日起,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对逾期未履约或未按规定退回预分配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未完成履约或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确保深圳市2023年度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统筹推进2023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协调专业机构和业内专家做好支撑,定期组织开展碳市场能力建设培训会(培训计划表详见附件7),指导和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和碳排放报告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督促重点排放单位按要求履约。

(二)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完善碳排放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密切关注本辖区重点排放单位和碳排放报告单位碳排放控制情况,积极指导和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和碳排放报告单位开展减排工作,督促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和碳排放报告单位分别按要求完成碳排放报告、核查和履约工作。强化碳排放执法检查,及时掌握、核实并反馈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的问题情况,依法处理存在违法情形的单位。

(三)各重点排放单位和碳排放报告单位要切实履行碳排放控制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碳配额管理和碳排放控制,积极参与碳交易能力建设培训,如实提供碳排放数据、生产活动产出数据,认真配合碳排放核查及复核工作,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四)核查(复核)专业机构应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复核)业务,保证碳排放核查(复核)结果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区生态环境部门、专业机构不得违规泄露重点排放单位和碳排放报告单位的碳排放数据、生产活动产出数据等保密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1.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

2.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核查技术要点

3.组织温室气体量化报告(模板)

4.组织温室气体量化清单(模板)

5.增加值台账计算表(模板)

6.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

7.培训计划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组,

系统操作及交易咨询:0755-86931919、0755-86938966,

增加值填报咨询:0755-28017644,

碳排放报告咨询:0755-22907692,

政策咨询:0755-23918509、0755-23911873,

邮箱:tanjiaoyi@meeb.sz.gov.cn)

相关附件

   附件1: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pdf

   附件2: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核查技术要点.pdf

   附件3:组织温室气体量化报告(模板).doc

   附件4:组织温室气体量化清单(模板).xlsx

   附件5:增加值台账计算表(模板).xlsx

   附件6: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pdf

   附件7:培训计划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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