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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轮换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4-03-08 731
核心提示:为规范和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验收工作,根据《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各市(州)、甘肃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兰州新区经发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储备粮轮换验收,经2024年2月20日省局党组会议审定,现将《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轮换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2月28日  

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轮换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验收工作,根据《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省级储备粮指原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农发行甘肃省分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轮换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形成验收结果作为核拨轮换费用依据。  

第四条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属企业监管公司负责指导和监督承储企业执行轮换计划,在每年11月底前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以正式文件报告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储备粮管理中心统计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期内的轮换进度,承担轮换质量扦样任务。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承担轮换质量检验任务。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轮换的真实性负责。轮换验收充分发挥粮食信息化管理平台作用,对轮换数量质量、轮换进度、粮源去向、交易价格、损溢价差等有疑议的,可借助平台进行分析复核。  

第六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轮换任务,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关账表,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反映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章数量验收  

第七条轮换出库的品种、仓罐号、数量、收获年度应当与下达的轮换计划一致。  

第八条轮换出库应在轮换计划下达后执行,检查企业竞价交易销售合同、出库通知单、验收确认单、运输票据、收款凭证、损溢单等原始凭证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所记载的粮食品种、数量等要素一致,验证出库流程和凭据的完整性,确定轮出完成情况及价格等。  

第九条自主销售比例不超过轮换计划10%的,销售数量和价格应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超过10%需增加自主销售量的,需经省粮食和储备局批准。  

第十条执行出库空仓验收制度。承储企业在出库完成后,组织人员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完好情况,对空仓现状进行拍照或信息化管理平台截图,相关资料留存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轮换入库的品种、数量应当符合轮换计划下达的同品种、同数量等量替换,轮入库点、仓罐号若有变化应符合《甘肃省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轮换入库完成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平整粮面,更新货位分布平面图、粮油专卡,规范标注扦样点、通风道、工作间等位置,合理计算扣除体积。  

实物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具体检查方法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办法》中的实物检查方法执行。验收期间,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对于已实施熏蒸的粮食货位,检查熏蒸报备手续、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等资料真实完整性,必要时通过检测磷化氢气体浓度、佩戴空气呼吸器入仓查看。实物确认采取磅码单、运输票据核对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专账记载省级储备粮保管账,及时反映货位变动及粮食数量变化等方面信息,核对库存实物与粮油专卡、总账、明细账记录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专账记载省级储备粮统计账。检查统计台账与轮换购销业务原始凭证记载的时间、数量、记载凭证编号和业务内容等一致性,判定轮换是否存在超轮空期、未按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轮换任务等情况。按要求建立储备粮油经营台账,真实完整反映储备粮品种收支、轮换、库存等情况。  

第十五条专账记载省级储备粮会计账,按要求建立“轮换粮油”会计核算科目。检查与轮换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核实库存会计账、表、证的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轮换粮油资金流向和农发行实际贷款收放是否一致,财务账能否明晰反映轮换差价。  

第十六条轮换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验收组成员根据分工对库存实物、账务检查结果进行沟通,核对轮换粮油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判定轮换数量真实情况,验收组成员及企业法人代表对验收结论签字确认。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承储企业,建立问题台账跟踪落实。  

第十七条省级储备粮储存管理应当符合“三专四落实”要求。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不得超装。鼓励承储企业分产地、品质,分储粮功效、工艺分类分级储存,促进优粮优储。  

因特殊原因租仓储粮、委托储粮的,验收组要现场查看实物,检查批准文件、租仓协议或代储协议合同。  

第三章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把入库质量关。收购的省级储备粮源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收购的粮食杂质、水分等超标的应及时整理、晾晒,符合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后入仓。有条件的应采用食品安全快速检验设备对准备入仓的粮食逐批次进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发现不合格粮食应停止入仓作业,按照《甘肃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实行省级储备粮轮换出入库检验制度,按照《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未经质量安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承储企业轮换入库完成后,具备扦样条件时,由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属企业监管公司向省储备粮管理中心提出扦样申请。  

省级储备粮的扦样和检验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计划轮出的省级储备粮,省储备粮管理中心收到扦样申请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送样,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收到送样后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检验报告,轮出质量检验报告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  

轮入质量检验报告应在轮换计划执行期内完成。省粮食和储备局对扦样检验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轮换验收应当检查扦样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扦样,承检机构是否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承储企业不能提供由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签发的合格检验报告,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属企业监管公司不得组织初验。  

第二十一条轮换入库检验报告作为省级储备粮轮换质量验收依据,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作为省级储备粮。  

申请复检和需要复检的,按照《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复检结果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质量指标不合格的,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期内完成降水、除杂等整理,合格后向省储备粮管理中心申请重新扦样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储企业承担;复检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不得作为省级储备粮。对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按照《甘肃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执行轮换计划发生违规情况按照《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第四章违规责任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轮换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甘粮仓〔202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轮换验收情况记录表




 
地区: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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