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3〕51号)精神,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应急〔2023〕70号)要求,扎实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我省编制了《山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快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能源局牵头,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目录编制。《指导目录》在应急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山东省有关立法情况,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完善。各市可以在《指导目录》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目录符合现行执法依据。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好权责清单与《指导目录》的衔接工作。《指导目录》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省级相关部门要完成本系统省市县三级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省级权责清单调整工作。通用目录调整后,市县相关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本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工作。(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能源局牵头,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各市政府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实施主体管理。大力清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情况,及时对《指导目录》进行调整。加强合法性审查,正确选择法律适用条款,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原则,坚持分级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能源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按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的条件、步骤、顺序、方式和期限等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动态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实现过罚相当,形成支持信任并行、守法执法并重、激励约束并举的良性互动。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大“互联网+执法”推广应用,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鼓励支持经营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加大行刑衔接力度,依法实施“司法衔接”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加强执法数据分析统计,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数据开放共享力度,探索实施非现场执法模式,推动现场执法检查和线上巡查执法有机结合,推进精准执法,提升执法效能。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修复管理,避免信用修复滥用,保障失信主体权益,主动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能源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行政执法体系。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配足配强工作力量,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健全完善执法保障机制。加强执法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实战能力。坚持执法与普法并重,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加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能源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强化对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不断提高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省委编办会同省司法厅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把关。
《指导目录》由省应急厅根据本通知精神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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