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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业领域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冀市监规〔2022〕3号)

   2022-07-21 360
核心提示:计量信用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省计量院、省计量中心,省计量协会:

《河北省服务业领域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河北省服务业领域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提高服务业领域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服务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主要是指集贸市场、加油(气)站、商店超市、医疗机构、配镜行业、道路交通、公共事业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领域。

第三条  服务业领域计量信用风险(以下简称“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计量专业信用风险、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和诚信计量状况,建立计量信用风险档案,动态确定经营者风险等级,统筹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对不同风险等级经营者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全省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各地相关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督查。

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六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经营者计量专业信用风险因素、通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诚信计量状况,认定计量信用风险等级,并实施动态调整。

计量专业信用风险因素包括计量管理制度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管理和岗位职责等事项。通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信用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的结果。诚信计量状况是指经营者是否通过省级平台向社会做出诚信计量承诺并履行承诺的事实。

计量信用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计量信用风险等级,采用评分的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计量专业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5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30分,诚信计量状况量化分值为5分。风险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八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计量监督管理实际,制定《计量专业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表》(附表1)。

第九条  经营者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信用风险低(A类)的,计5分;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计10分;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计20分;信用风险高(D类)的,计30分。

第十条  诚信计量状况量化分值使用省级诚信计量承诺公示结果。经营者在省级平台公开向社会做出诚信计量承诺且履行承诺内容的,计0分;未在省级平台公开向社会做出诚信计量承诺或已做出诚信计量承诺但未履行承诺内容的,计5分。

第十一条  计量专业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诚信计量状况量化分值之和为计量信用风险等级分值。

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量信用风险等级档案的建立,并根据各类监督检查记录调整计量信用风险等级。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专业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进行初次评定时,应当依据《计量专业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表》组织人员到服务场所逐项评定,确定计量专业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计量专业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并将存在的计量信用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法人。

第十四条  计量专业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完成后,本年度不再对评定结果进行调整。

计量专业信用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时,当事者应当向本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重新评定的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计量专业信用风险因素未变更的,延续上一年度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结果。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年度截止前,结合当年对经营者的计量监督检查结果、计量违法行为查处、计量举报投诉等情况,完成对其计量信用风险等级认定。

第十六条  对新注册经营者的计量信用风险等级认定,应当在其营业6个月内完成首次计量信用风险等级认定。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计量信用风险等级可直接判定为C级:

(一)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其改正或停止使用计量器具行政处罚的;

(二)年度内因涉嫌计量违法违规问题被投诉举报,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计量信用风险等级可直接判定为D级:

(一)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被处以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拒绝、逃避、阻挠计量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计量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四)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等级直接被划定为信用风险高(D类)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计量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计量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视情降低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通常情况下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计量信用风险等级为B级的,年度监督检查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

(三)对计量信用风险等级为C级的,年度监督检查次数至少进行1次。

(四)对计量信用风险等级为D级的,年度监督检查次数至少进行2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结果,科学研判区域性、行业性整体信用风险状况,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采取定向抽查检查、专项检查等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年计量信用风险等级认定结果,结合当地监管资源的监管水平,合理确定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定下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提高计量信用风险意识,改进和提高计量器具使用和管理水平,加强落实计量信用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市场监管总局对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1:计量专业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表.doc

   附表2:计量信用风险等级认定表.doc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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