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是什么?
答: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是指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办理登记,通过登记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并予以公示的制度。其核心目的是,市场主体通过信用承诺自主申报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实行形式审查即时通过,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并加强信用监管和惩戒,引导企业自律。
二、告知承诺制度适用于哪些市场主体登记?
答:登记告知承诺制度适用的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参照执行。
三、告知承诺制度适用于哪些登记业务类型?
答:告知承诺制度适用于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股权出质登记,备案及增减补换证照。
四、告知承诺制度对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要求有什么改变?
答:市场主体需认真阅读登记机关提供的告知书和承诺书,按照告知承诺制登记填报标准与要求准备和填报材料,并按要求由有权签字(盖章)人作为承诺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承诺已完全知晓登记机关的告知事项,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并愿意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将承诺书归入市场主体登记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告知承诺制度对登记文件内容及决议程序的要求有什么变化?
答:一方面,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权利,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住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章程、协议、决议等文件内容及决定程序,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将制定并公布一批标准化章程、协议供申请人参考选用。另一方面,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公司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六、告知承诺制度对市场主体及其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带来了什么改变?
答:登记告知承诺制是从尊重和强化市场主体的主体地位出发,一方面赋予市场主体意思自治、自主申报的权利,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和决策权,另一方面市场主体需要申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够做到诚实守信自律,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承担主体责任。
七、告知承诺制度在市场主体监管方面有哪些做法?
答:各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承诺制登记的市场主体纳入双随机抽查,同时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承诺制登记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与公示的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举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各监管部门协同,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告知承诺制度对市场主体及相关人的信用监管和惩戒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建立了市场准入信用管理,对提交人、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其采取失信准入限制措施。市场主体采取欺诈手段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此次政策修订有哪些新变化?
答:一是进一步丰富制定依据,拓展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第一条增加了《条例》《实施细则》作为《实施意见》的制定依据,第二条对照《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市场主体类型的表述进一步调整适用范围。
二是兼顾效率与安全,严格实名登记规范要求。第五条对照《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人、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时,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名登记制度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
三是落实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工作的要求,第十四条调整为“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可以根据主要行业或者经营特征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自主选择申报。”
四是结合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管实际需求,不断丰富申请人、提交人信用承诺内容。在第九条原有承诺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办理完税手续等承诺内容。
五是加强对不适宜名称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一步优化不适宜名称的监管举措,人民法院或登记机关应当认定为不适宜主体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六是强化对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惩戒措施。第二十一条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强化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的惩戒措施。
十、什么时间开始实施此项政策?
答:本意见自2022年6月8日起施行。《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市监函〔202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