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秦皇岛海洋和渔业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农业执法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河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在遵照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罚适用情形
《免罚清单》中包含“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两种免罚情形,省内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等综合判断,满足《免罚清单》内适用条件的全部情形时,适用“轻微不罚”或“首违免罚”。
二、准确把握概念
《免罚清单》所指“首违免罚”中“首次”是指,自本清单执行之日起,当事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 24 个月内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未发生该违法事项。《免罚清单》所称“及时改正”中“及时”,既包括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改正,又包括在执法部门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也包括在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予以改正。“改正”既包括当事人不再从事违法行为,又包括当事人通过整改使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三、依法履行程序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首次违法登记确认制度,便于执法人员确认是否符合“首违免罚”情形。适用免罚情形的,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并根据执法实际,予以责令改正。如果在行政处罚立案前确定符合免罚情形的,可以选择签订免罚告知承诺书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如果在行政处罚立案后确定符合免罚情形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免罚的当事人,应当强化监管,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免罚清单》未列明的免罚情形,但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不予行政处罚。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清单将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 1.河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2. 河北省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2 年 7 月 14 日
附件 1
河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2.危害后果轻微 | |||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 | 3.及时改正 | |||
第四十五条:违法本条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4.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 |||
5.货值不足500元 | ||||
2 | 对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的行政处罚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 2.危害后果轻微 | |||
3.及时改正 | ||||
3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2.及时改正 | |||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4.未发生动物疫病 | ||||
5.养殖行为规范 | ||||
6.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重大动物疫情 | ||||
4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2.及时改正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4.未发生动物疫病 | |||
5.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重大动物疫情 | ||||
5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2.及时改正 | |||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4.能够认识到危害性 | ||||
5.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重大动物疫情 | ||||
6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及时改正 | |||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4.能够认识到危害性 | ||||
5.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重大动物疫情 | ||||
7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2.及时改正 | |||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4.能够认识到危害性 | ||||
5.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重大动物疫情 | ||||
8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2.危害后果轻微 | |||
3.及时改正 | ||||
4.生产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活动规范实施,并留存样品 | ||||
9 | 对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违法后果轻微 | |||
3.及时改正 | ||||
10 | 对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园、非食品动物养殖单位、科研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非食品动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及时改正 | |||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4.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园、非食品动物养殖单位、科研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非食品动物 | ||||
5.因疾病治疗需要,在没有合法兽药的情况下使用对症治疗的人用药 | ||||
6.药品采购和使用记录及时、真实、完整 | ||||
11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及时改正 | |||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12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在限期内拆除养殖设施 | |||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3 | 对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2.及时改正 | |||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4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或者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或者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2.及时改正 | |||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附件2
河北省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
当事人情况 | 姓名/名称 |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违法行为告知 | 年 月 日,执法人员 、 ,在 | |||
(检查的地点或其他案件线索来源),发现当事人存在 的违法行为,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应当处以 | ||||
(处罚内容)。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包容免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改正要求如下: | ||||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 ||||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 ||||
年 月 日 | ||||
当事人承诺 | (执法单位全称): | |||
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 ||||
本人(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 ||||
□1.在XXXX年X月X日前改正; | ||||
□2.遵守XX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签名或盖章: | ||||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并核查后,执法人员签名) | |||
执法人员签名: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