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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2〕96号)

   2022-07-19 274
核心提示: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省级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省、市、县、乡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实施规范和监管举措,大幅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各地各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省级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省、市、县、乡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实施规范和监管举措,大幅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各地各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依法编制事项清单及实施规范

(一)明确清单编制责任。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负责组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梳理本部门本行业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和修订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各市、县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梳理上级设定、本行政区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市、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乡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由县级审改牵头机构统一编入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采取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国务院部门派出机构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并纳入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二)统一清单编制要求。我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包含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审批层级、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监管主体等基本要素。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本部门本行业中央层面设定省级及以下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清单范围。按照“省级统编、市县领用”原则,各地应当根据地理区位、自然禀赋、简政放权等情况,对本行政区域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精准管理,事项范围不得超出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市、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于2022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

(三)科学制定实施规范。我省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包括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部门明确的事项拆分标准和实施规范,确定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和办理项,并衔接编制本部门本行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国务院部门未统一进行拆分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或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结合我省部署开展的深化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要求,根据应用场景和办事需求确定子项和办理项,并逐项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应当报省审改办审核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河北省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编制工作,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市、县、乡行政许可实施规范衔接编制工作,于2022年11月底前完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推动清单精准化管理

(一)及时动态调整清单。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确需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同级审改牵头机构意见。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申请,省审改办应当及时审核确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因清单动态调整不及时,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实施规范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向省审改办作出书面说明。

(二)强化线上线下数据同源。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事项管理平台)是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数据库和唯一数据源,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事项统一规范录入、统一管理发布、统一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强化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推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系统与事项管理平台的深度融合,确保线上“政务服务网、智能终端、移动端、自助端”与线下窗口办理的事项、材料、流程、时限等要素统一、标准统一、运行统一。各级各部门审批业务办理系统新建、升级、改造前,应当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和业务流程报同级审改牵头机构审核,业务办理系统投入使用前,同级审改牵头机构应当参与验收。

(三)统筹衔接各类专项清单。建立健全审改牵头机构与其他清单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同做好清单内容对接匹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各级各部门应主动与各专项清单主管部门对接,按程序提出调整申请,各专项清单主管部门要对有关清单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四、持续推进清单规范化运用

(一)完善公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2年底前,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根据审核通过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更新完善办事指南,并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相关业务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予以更新。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在事项管理平台中补充办理时间、办理地点、网办地址等服务信息,形成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

(二)探索清单多元化运用。依托事项管理平台汇集公布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逐步完善清单事项检索、办事指南查询、网上办理导流、疑难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留言等服务功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行政许可和开展监督。推动各级各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与事项管理平台深度对接,将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数量、办理时长、审批结果、电子证照等数据,逐步汇集至事项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及时交互共享,对行政许可全流程开展“智慧监督”。加快推进事项管理平台与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对接,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省市县乡四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统一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三)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照公开的办事指南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在审批过程中出现违规增设条件和材料、超期审批、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在严格执行办事指南的同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通过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四)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一律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强化监督检查,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确保清单之外无许可。

五、加强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一)依托清单明确监管重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其中,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应当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二)逐项明确监管主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确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为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主体。对未明确监管主体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已经划转至行政审批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局依法依规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对多部门联合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联合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之间就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的,报同级政府决定。

(三)结合清单完善监管措施。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部门明确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逐项细化完善本部门本行业在我省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措施;国务院部门尚未在全国作出统一明确监管规则和标准的,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简便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措施。各级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监管措施应与实施规范同步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四)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部门内部审管衔接机制,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实时共享。市、县行政审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职责边界,并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通过议事协调、信息推送、材料移交、书面发函等方式加强沟通配合,强化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有效衔接。行政审批局应当将行政审批决定信息同步推送行业主管部门,并向其提供监督管理所需相关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查收并启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配齐配强审改工作力量,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地落实。省审改办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二)强化监督问责。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针对违法违规编制清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实施变相许可等问题,要主动加大监督力度,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开展培训宣传。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清单和实施规范学习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加强业务交流。要强化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意义、主要做法及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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