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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酒类产品中添加药物成分专项执法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稽秘〔2014〕438号)

   2014-10-10 580
核心提示: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德、宿松县市场监管局,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现将《酒类产品中添加药物成分专项执法抽检工作实施方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德、宿松县市场监管局,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现将《酒类产品中添加药物成分专项执法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
 
  安徽省酒类产品中添加药物成分专项执法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总局稽查局“关于组织查处酒类产品中添加药物成分违法行为的通知”(食药监稽便函〔2014〕30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酒类产品中添加药物成分专项执法抽检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监督抽检,了解我省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酒类产品中非法添加壮阳类药物成分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秩序,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监检结合”的原则,将监督抽检与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严厉打击酒类产品中非法添加壮阳类药物成分违法犯罪行为。
 
  (二)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根据本地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实际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酒类产品抽样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监督覆盖率达100%。
 
  三、工作分工及时间安排
 
  (一)省局稽查处负责本次专项执法抽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将抽检总结上报国家总局稽查局;相关市局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抽样、送样及稽查内网抽样信息录入等工作(送样地址: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大楼1007室,联系人:颜晓航,电话:0551-63359253,邮编:230051);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具体承担流通环节酒类产品的抽样和样品确认工作,及全省生产、流通环节全部样品的检验、分析评价、结果汇总、工作报告撰写工作。
 
  (二)生产、流通环节的抽样、送样工作均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样品的检验、分析评价、结果汇总、工作报告撰写等工作于2014年12月25日前完成,并按规定向省局稽查处报送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稽查处负责将抽检总结于2015年1月15日前上报国家总局稽查局。
 
  四、品种与批次
 
  本次专项执法抽检,全省计划安排共200批次,其中生产环节150批次,流通环节50批次。各市根据实际情况从辖区内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抽取宣称具有壮阳、性保健功效,或产品名称中明示或暗示具有此功能的酒类产品,如“帝王酒”、“宫廷酒”、“鹿鞭酒”、“春酒”等。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取流通环节“相关产品”。
 
  五、抽样安排与要求
 
  (一)抽样地点:各市局抽样地点为辖区内生产企业;流通环节抽样地点包括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等,同时兼顾城市、农村、景点等区域。
 
  (二)抽样原则:按随机抽样的原则进行抽样,对生产企业每个“相关产品”抽样1个批次;流通环节抽样应同时覆盖本省及外省“相关产品”。
 
  (三)抽样数量:每个批次产品的抽样量原则上应满足3倍检验用量的需要,样品分为3份,每份不少于250ml。抽取的样品应包装完整、标识齐全,样品的剩余有效期限应不少于6个月。
 
  (四)抽样要求:抽样工作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抽样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抽样前应对企业及产品相关许可证明、标签等进行检查。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依据监管职能依法处理,不再抽样检验。
 
  (五)抽样经费:本次专项执法抽检相关的抽样、买样、送样、检验等经费由国家总局承担,抽取样品时由抽样单位先期垫付,待总局拨付后,由省局再根据国家总局核定的抽检费标准,按抽样数量据实拨付给各单位。各抽样单位购买抽取的样品应索取发票,并附上产品清单小票。
 
  六、检验工作
 
  检验项目包括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那莫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红地那非、那红地那非、伐地那非、伪伐地那非、他达拉非、氨基他达拉非等药物成分,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妥善做好检验过程的相关记录等工作。并将检验结果按规定告知相关市局,并汇总上报省局。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二)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查处;如检出违禁药物成分,各抽样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调查核实,涉嫌违法添加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地区协查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抄报省局稽查处。
 
  (三)本次专项执法抽检结果未经省局同意不得对外公布。
 
  (四)抽样单样式及抽样其他相关要求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号)执行。
 
  (五)请各单位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市酒类产品中添加药物成分专项执法抽检信息表”(见附件)报省局,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阶段性成果报省局(电子版),于2015年1月5日前报送总结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重大情况随时上报(省局稽查处联系人:涂登云,电话及传真:0551-62999253,tdy99@qq.com);
 
  附件:   ×××市酒类产品中添加药物成分专项执法抽检信息表



 
地区: 安徽
标签: 成分 酒类 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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