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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备份样品处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2-06-27
287
核心提示:检验结论合格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附:
附件1: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样品处置前报备表.jpg
附件2: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调查表.jpg
附件3:食品抽检不合格备份样品处置结果统计表.jpg
地区:
山西
标签:
市场监督
检验
承检机构
不合格
复检
抽检
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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