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为推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的通知》(农明字〔2022〕29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内容
(一)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情况
主要包括水产苗种繁育、养殖生产过程中是否贮存和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投入品;养殖过程中是否使用国家未明确禁止使用但在白名单之外的投入品;养殖水产品是否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规定需严格查验的兽用处方药购买使用是否规范,有无按照渔业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执行。
(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和经营情况
主要包括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进口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经营门店是否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规范销售兽用处方药,是否建立专门的记录台账。
(三)养殖证制度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补办养殖证或在期限内拆除养殖设施。
(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
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五)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是否申报检疫,是否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是否重新申报检疫或进行相关处理。
(六)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生产记录;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
(七)其他涉及水产养殖执法检查内容
二、执法行动安排
(一)各区自查
各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2022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7部门联合印发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中相关任务,组织开展本地区执法检查。市属企业的水产养殖业执法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为强化执法检查效果,请各区对照执法检查内容,从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方面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附件。总结报告和附件请于10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委(渔业管理处)。
(二)联合抽查
由我委渔业管理处、畜牧兽医管理处、执法总队、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成立检查组,在11月10日前完成抽查,11月15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本次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开展,根据每个区实际,实地抽查生产单位1-3家,有苗种场的,至少抽查1家苗种场。除对养殖生产单位开展抽查外,检查组同时与主管部门开展相关业务交流。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合
水产养殖执法涉及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苗种许可检疫和养殖证发放等多方面,需要渔业、畜牧条线多部门协同参与,加强配合协作,共享监管信息,形成齐抓共管格局,严厉查处水产养殖业各类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二)开展产品检测
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抽样检
测结果是水产养殖业质量安全的数据支撑和有力依据,要紧密结合,对于检测不合格产品,要及时跟踪处置。根据不同品种生产特点,按照检测计划进行抽检,确保水产品食用安全。
(三)做好宣传引导
执法检查是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与养殖生产者直接交流的重要契机,要进一步宣传《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等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增强养殖生产者守法和自律意识。
(四)其他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保障执法人员健康和安全。检查过程中,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有关纪律要求,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附件区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汇总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5月20日
联系人:
市农业农村委渔业管理处 林久兴
电话:18117538050,邮箱:137469603@qq.com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 姚滇
电话:18121223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