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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局实施食品批发和食品零售经营者统一使用制式销售单据和粘贴式台账

   2013-09-16 238
核心提示:  成都市工商局针对当前使用的书式进(销)台账较繁琐,解决建账难、坚持难,票据与记录对应查找难的问题,现就我市食品批发(
   成都市工商局针对当前使用的书式进(销)台账较繁琐,解决“建账难”、“坚持难”,票据与记录对应查找难的问题,现就我市食品批发(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和食品零售经营者统一使用“制式销售单据”和“粘贴式台账”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品批发经营者实行“制式销售单据”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食品批发经营者统一使用“制式销售单据”,该销售单据为三联单据:第一联为存根,作为食品批发经营者的进货台账、销售台账以及信用卡留存,食品批发经营者可不再另建相关台账;第二联为收据,作为食品零售者的粘贴式的进货台账;第三联作为购销双方的结算单据。
 
  二、食品零售经营者实行“粘贴式台账”制度。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零售经营者,在从批发经营者处进货时必须索取全市统一的“制式销售单据”,并粘贴作为进货台账。
 
  三、食品批发经营者直接从生产厂商、外地供货商进货、其索取的相关进货票据可按“意见”的相关规定由批发经营者按月装订成册,置放于索票盒内,并保存两年;食品零售经营者直接从生产厂商、外地供货商进货,其索取的相关进货票据作为粘贴式台账的票据,必须在票据空白处注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并依次粘贴作为进货台账。
 
  四、统一使用制式销售单据和粘贴式台账的实施时间。全市所有食品批发和食品零售经营者于2008年10月1日起统一使用制式销售单据和粘贴式台账。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特别规定”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法定职责,抓住食品经营“主体准入、日常监管、年度检验”等三个环节“三管齐下”,巩固制度建设成果。
 
  (一)抓好食品经营准入环节。食品经营者在申办营业执照之时,开业之初,登记注册机构工作人员应向申办者宣讲和发放“特别规定”及进销台账样本等资料,并作好签收记录,使经营者在开业之时就懂得如何履行法定义务,明白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危害和后果。
 
  (二)抓好日常监管环节。按照《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经营户分类分级监管巡查实施意见》(成工商发〔2007〕152号)要求,实施市场巡查,对信用级别低、风险度高的食品经营者及食品实施重点监管,并突出检查经营者是否按要求履行、记录台账等法定义务,有重点的监督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
 
  (三)抓好年检查验环节。年检部门对监管巡查部门抄告的未自觉履行“特别规定”法定义务的经营者,在企业年检、个体经营户验照贴花查验工作中予以配合,督促其完善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的有关记录。


 
地区: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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