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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粮联[2011]30号)

   2014-05-14 378
核心提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现将《常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常德市市级调节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现将《常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常德市市级调节储备粮管理办法》(常粮联[2008]56号)同时废止。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分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常德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6日印发
 
  常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德市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分为静态储备粮(稻谷、大米、食用植物油,下同)和动态储备粮(稻谷、大米、食用植物油,下同)。
 
  1、静态储备粮权属市政府,施行静态管理方式,由承储企业实行“专仓、专账、专人”管理。除轮换期间外,库存要达到下达的代储总规模。
 
  2、动态储备粮权属承储企业,施行动态管理方式,由承储企业结合市场购销合理周转库存,其收购、销售和轮换的盈亏企业自负,月最低库存要达到代储总规模的40%,年平均库存要达到下达的代储规模,确保最低库存。在市场供求紧张、粮价大幅波动时,承储企业必须服从市政府的宏观调控要求,参与粮食市场调节。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根据当地的粮食需求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和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和仓储等设施。
 
  第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协调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计 划
 
  第十一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实行委托代储。静态储备粮收储品种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动态储备粮收储品种由代储企业自行确定。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确定。市级储备粮的库存,应储存在承储企业主库区内,需变更承储地点的,必须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三章储 存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或市级以上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营业务以粮食仓储和粮油加工为主;
 
  2、仓库容量和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3、管理制度健全,仓储管理规范,粮油仓库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及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储存期间温度、水分、虫害密度的条件;
 
  4、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和检化验等专业技术人员;
 
  5、具备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格;
 
  6、企业资信和经营管理良好,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四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与承储企业共同签订《常德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市级储备粮承储计划原则上一定两年,承储合同一年一签。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即时由市粮食局按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
 
  2、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LST 1211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3、具体组织落实市储备粮油的入库和出库。执行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油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4、对承储的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防霉变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6、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7、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8、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
 
  2、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3、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储备粮;
 
  4、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
 
  5、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
 
  第十八条市级储备粮实行入库新粮必检、出库陈粮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扦样检验工作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扦样检验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湖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办法》([2010]湘粮法55号)执行。
 
  第四章轮 换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存储年限为参考,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实行先进先出并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为粮食存储总量的30%至40%,大米和食用植物油依据储存品质和保质期要求进行适时轮换,轮换期间承储企业的大米和食用植物油总库存不得低于委托代储数量。
 
  第二十条市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采用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承储企业应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轮换方式可以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先购后销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轮入的粮食按轮出粮食入库成本记帐。
 
  第二十二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承储企业库存粮油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下达市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按计划实施。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轮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可以由承储企业直接向市场销售和向粮食生产者采购,也可以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承储企业向全市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或者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按规定格式(见附件1)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当年市级储备粮轮换的书面申请,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于3月底以前下达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不包括小包装大米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的轮换)。
 
  第二十五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后,承储企业应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确认申请(见附件2)。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品种、质量、数量等,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确认。
 
  第二十六条市级储备粮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未经批准自行决定轮换(串购)的,视同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级储备粮轮入不得储存在未经批准的储存库点,或者储存在不符合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房,否则,不予轮换确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市级储备粮轮换的质量确认以粮食检验结果为依据,轮入的原粮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储存品质为宜存。对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应当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及时申请轮换。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1、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3、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违者取消市级储备粮的代储资格,并收回原拨付的利息补贴。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储备粮储存期间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直接拨付到存储企业.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补贴额度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储存期间实际情况进行核定,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据实补贴到代储企业。
 
  市级动态储备粮月最低库存低于其代储规模40%的,不给予利息补贴;年平均库存低于代储规模的,按比率扣减利息补贴和保管费用,其中低于代储规模40%的不给予利息补贴和保管费用。市级储备粮储存不安全,质量不符合标准、静态储备粮库存低于代储规模的酌情扣减保管费用。
 
  市级动态储备粮一律不安排损失损耗、轮换等费用补贴。
 
  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每半年拨付到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在轮换结束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三十四条市级储备粮油动用结算价格。
 
  1、静态储备粮油动用。经市政府批准后动用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市财政,在市农发行专户管理;市政府批准后动用发生的差价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实后补贴。
 
  2、动态储备粮油动用。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后承储企业与市财政的结算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第三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动态储备粮油由承储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购价格,向农发行申报贷款,贷款实行期限管理,代储期间由企业周转使用。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政策性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根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轮换批准文件向其开户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
 
  第三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损失、损耗的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制度,超额部分由承储企业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后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检查。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3、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4、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拨付和承储企业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规定对市级储备粮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信贷监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承储企业整改或进行信贷制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2、不及时、足额拨付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3、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4、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5、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执行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入库的粮食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2、对承储的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承储储备粮数量的;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储备粮的;
 
  (四)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得承储市级储备粮;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市级储备粮的;
 
  (二)未及时轮换,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损失的;
 
  (三)轮换期间,擅自更换市级储备粮品种或储存地点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结果或确认文件的;
 
  (五)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
 
  (六)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轮换台帐并报送有关数据及管理信息;
 
  (七)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常德市粮食局、常德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常德市分行2008年12月9日下发的《常德市市级调节储备管理办法)》(常粮联[2008]56号)同时废止。


 
地区: 湖南
标签: 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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