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
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环境与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构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强化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协同联动,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到2025年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1.夯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推进。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设施建设需求,保障用地,支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最大限度降低危险废物填埋量。(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海关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沟通协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推动省内相邻市州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2022年底前与周边省份协商建立防范跨区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合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兰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主体,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1年。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涉危险废物环保设施效果和安全评估。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以及各级产业基地、化工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管理清单,定期组织摸排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明确整改责任及时限,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对历史堆存的各类危险废物,要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清理整治,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甘肃银保监局、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应依法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推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排污许可和环境统计等环节中的应用。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5.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历史遗留无法查明责任主体的固体废物,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鉴别和处置。组建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强化危险废物鉴别技术指导,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开展抽查复核,及时向社会公开鉴别信息。(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6.严格环境准入。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低价值、难处理,本省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的项目从严审批。加大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复核,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并推动落实。依法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7.推动源头减量化。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产废企业内部资源化利用。加强“双超双有”企业和“两高”项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监管。
8.提升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水平。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开展铅蓄电池和矿物油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推进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建立健全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合理布局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提升乡镇、社区、偏远山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转移运输监管。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运输车辆、人员及运输路线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安全便捷。推动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网。(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转移审批监管。危险废物转移推行就近原则,加强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得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1.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加强行刑衔接与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推动生态环境损害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危险废物不能及时利用处置的生产和经营单位,督促其限期利用处置,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单位,依法从轻处罚。(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12.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形成覆盖废弃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的监管体系。推动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进腾退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领域环境风险和安全风险专家库。(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13.落实国家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布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谋划我省特殊类别危险废物焚烧、填埋处置基地建设项目。(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实现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推动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对产能过剩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业技术升级改造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规模化、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15.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新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从严控制危险废物柔性填埋场建设规模,有效降低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填埋量。鼓励产业集聚区和年产废量或贮存量大于1万吨的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适度发展水泥窑、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鼓励建设垃圾焚烧飞灰、废盐、大修渣等省内暂无能力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规范危险废物利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探索开展工业企业利用危险废物替代生产原料“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指导市州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及税收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大修渣、铝灰、油泥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平战结合的应急处置体系。
19.完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将涉及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制定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各市州应至少具备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02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各市州人民政府应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相邻市州应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22.加强专业监管和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省市两级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危险废物监管人员和技术装备,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技术服务,为环境监管提供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落实完善法规制度。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制定出台《甘肃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评估技术细则》《甘肃省危险废物转移审查管理流程》等制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相关管理制度和地方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重点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论证。针对近年来的事故情况,组织开展企业涉危废环保设施的全面摸排,建立台账。督促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形成问题清单,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评估和治理结果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评估要求和方法措施的,严肃依法查处。(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等基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评估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能力建设,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水平。(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强教育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通过专家授课、现场观摩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强技术培训。组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团队,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并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省生态环境厅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督察力度。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限期整改,完结销号。加大省级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开展专项督察。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省生态环境厅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大涉危险废物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努力形成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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