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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2〕27号)

   2022-05-06 400
核心提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健全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3.2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

3.3 现场指挥部

3.4 其他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3.5 应急救援队伍

3.6 应急救援专家组

3.7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机制

4.2 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现场指挥

5.5 现场处置

5.6 信息发布

5.7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调查评估

6.4 恢复重建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7.7 治安维护

7.8 科技支撑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8.2 宣传和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名词术语解释

8.5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健全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省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信息公开,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3.1.1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Ⅰ级应急响应,指导启动和终止Ⅱ级应急响应;协调省军区、武警浙江省总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3.1.2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安委会日常工作,承担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

3.1.3 省级有关单位及职责

省级有关单位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省委军民融合办: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开展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省经信厅: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教育系统校园安全和教学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省民宗委: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燃放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发动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协调省属监狱、戒毒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市属监狱、戒毒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应由省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技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协调地质勘查、测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城市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事故、港口事故、省管内河通航水域交通事故、运输场站及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外农业机械作业事故以及渔业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休闲渔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农家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指导、协调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重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涉及旅行社、旅游景点、星级饭店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中有害物质的鉴别。

省应急管理厅:协助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省国资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参与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其设施设备和本系统重要场所安全管理;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省体育局:负责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经营活动、重要体育活动、体育高危险运动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省粮食物资局:负责指导、协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防办:负责指导、协调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林业局:配合做好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省军区: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并协调驻浙部队参与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武警浙江省总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省总工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团省委: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引导团员青年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省妇联: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浙江海事局(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海上搜救、船舶防台和船舶、设施等大面积污染海域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区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电网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组织、协调通信网络大面积断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全省邮政快递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协调做好邮政快递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民航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工作。

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运输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浙江能源监管办:负责牵头组织省内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事件)和电力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协调有关电力企业参与大面积停电事故(事件)和电力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粮储浙江局:负责中央在浙战略和应急物资承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省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对涉及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能。

3.1.4 省级专项指挥机构

省级专项指挥机构: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的相应专项指挥机构。

3.2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多个领域、跨设区市行政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气象监测、环境应急、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官)由省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官)任命。

3.4 其他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港区等,应当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协助上级政府组织实施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5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在各级安委会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6 应急救援专家组

省安委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牵头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救援提供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3.7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应急资源保障,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机制

各地要运用数字化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区域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公开机制,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资源保障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风险普查数据,抓住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4.2 预警行动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在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或重大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省安委办及相关单位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省部属企业在报告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同时,应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

2.有亡人的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县级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安委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5.2 先期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控工作,尽快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疏散无关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恶化;在确保应急处置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及时开辟救援通道,科学组织救援。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所在县(市、区)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达到本级政府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省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5.3.1 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涉及重要目标物、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等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省级层面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当发生涉及重要目标物、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等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省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步报省安委办;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和支持。

5.3.2 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省级层面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①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2)响应措施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省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步报省安委办;适时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专家赴现场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根据救援需求调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5.3.3 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省级层面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2)响应措施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省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省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同步报省安委会;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省政府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省安委会视情协调驻浙部队实施增援,及时向国务院、应急部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事发地政府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4 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省级层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跨省级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⑤国务院认为需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2)响应措施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省安委会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应急部指导下,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省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省安委会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协调国家级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抢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衍生灾害事故发生;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报告情况;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有关信息。

5.4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应急救援队伍工作区域和次序、应急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方面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官)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现场指挥部汇总现场救援处置信息,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5.5 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方面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1 方案制定

组织研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后果,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明确应急处置的任务、分工和措施。

5.5.2 人员搜救及疏散安置

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和遇险人员。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

5.5.3 抢险救援

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工程抢险等工作;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保护可能受事故影响的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及重要基础设施、防范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

5.5.4 医疗卫生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装备进行支援。根据情况进行现场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疏导和医疗保障工作;当地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应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避免疫情扩散。

5.5.5 现场秩序管控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现场实际,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导、劝离无关人员等工作;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重要区域和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5.5.6 现场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经授权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5.5.7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做好事故现场气象、水文、环境等风险信息的检测、鉴定与评估工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必要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与事件处置同步进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设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在上级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事故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应约接受记者采访、依托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等。

5.7 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分别由省安委会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由省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省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终止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 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和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工作。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救助方案,明确救助职责和受灾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6.3 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县(市、区)政府或本级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

6.4 恢复重建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省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地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省市县三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7.2 物资装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物资装备保障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注重新型抢险救援装备配备,并保持装备良好。

7.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各级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落实。

7.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红十字会等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政府会同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事故现场周边道路组织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落实抢险救援力量快速通行、协同保障联动工作机制,确保车辆、物资、装备、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7 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8 科技支撑

各地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推动安全生产重大技术攻关与装备研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在预防预警、应急救援等领域加快应用应急处置技术等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预案运用和应急演练等情况,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及时修订预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和培训

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 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7〕13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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