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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布《河南省应急管理厅首批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豫应急办 [2021] 119号)

   2022-04-27 244
核心提示:按照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有关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厅党委会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应急管理厅首批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

按照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有关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厅党委会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应急管理厅首批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应急管理厅首批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021年12月30日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首批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一、从业人员2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监管的金属冶炼以外的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监管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变更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以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证超过有效期6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3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均已达规定时间和内容的80%以上,且考核合格,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3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或者内容,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从业人员2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从业人员2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从业人员2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6个月内未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但应急预案正在评审或者论证;或者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3个月内未按规定修订应急预案,但应急预案正在评审,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处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1台安全设备安装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九、从业人员2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某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生产经营单位有1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紧急疏散通道被临时占用,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021年12月30日



 
地区: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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