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我局相关商务领域纾困措施细化操作指引。
(一)保障企业供应链安全稳定
●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按不超过企业2022年实缴保险费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扶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
【扶持标准】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企业,市财政按企业2022年全年实缴保险费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操作指引】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项目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投保明细表;
(3)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4)实缴保险费的发票及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5)保单明细表复印件(仅在投保买方违约保险或特定合同保险情况下提供)。
(6)企业购买保险期内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中一份复印件,(如委托第三方出口,需提供相关证明、报关单“境内发货人”须为东莞企业)。
2.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
联系人:钟灿辉,联系电话:22819210
3.申报受理时间
2023年第一季度内(2023年3月31日前)。
4.注意事项
1.本项目实缴保险费是指企业在资助年度内实际缴纳且已获保险公司出具发票的保险费金额。
2.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二)开展“乐购东莞”提振消费需求
●鼓励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发展,对销售额(营业额)同比2021年的增量部分,给予资金奖励。对2022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企业、个体户给予资金补贴。
【补贴条件】
1、支持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1)支持批发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2022年销售额(含税)达3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8%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对超出8%以上的新增销售额予以支持。企业销售额每超出1000万元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零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2022年销售额(含税)达1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8%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对超出8%以上的新增销售额予以支持。企业销售额每超出1000万元支持1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住宿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2022年营业额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8%及以上的限上住宿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2022年营业额5000万元(含)及以上,且同比增长8%及以上的限上住宿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对上述扶持项目,如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时,以预算金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2、支持批零住餐行业纳统
对2022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个体户进行奖励。2022年年度入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个体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2022年月度入库批发、零售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补贴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2022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个体户。
【受理时间】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资料截止时间:2023年3月31日,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23年5月31日前。
【申报材料】
1、支持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填写申请材料和承诺书,提交系统并打印作为申报材料;
(2)企业2021年和2022年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复印件等销售额佐证材料(企业提交纸质材料时,需提供原件核对)。
2、支持批零住餐行业纳统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填写申请材料和承诺书,提交系统并打印作为申报材料;
(2)申报单位新纳入我市社消零限上统计证明资料原件(申报单位成功纳统后第一次填报的月报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PDF格式统计月报);
(3)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准备好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须符合规范要求,复印件应每页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表》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手签)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3.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4.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退回重新申报,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2023年3月31日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
,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2、按要求将申报材料的纸质资料于2023年5月31日报送至市商务局,其中批发、零售行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场科,住宿、餐饮行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
【受理科室】市商务局市场科、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
联系人:市场科张佳炜、谢晓冬,联系电话:22817597;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吴绍婷,联系电话:22805080。
(三)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
●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对2022年营业额3000万元及以上且实现同比正增长的限上餐饮企业,按规定分类给予资金奖励。
【措施说明】此措施同时是对第十七条“鼓励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发展,对销售额(营业额)同比2021年的增量部分,给予资金奖励”中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措施的细化。
【奖励条件】
1.对2022年营业额3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同比增长8%及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万元;
2.对2022年营业额1亿元(含)及以上且同比增长8%及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
3、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奖励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餐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受理时间】材料提交截止至2023年3月31日前。
【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申报企业当年和上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原件,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准备好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须符合规范要求,复印件应每页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表》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手签)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3.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4.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的纸质资料、申报材料的PDF扫描件、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于申报年度3月31日前交给当地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2.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并在当年的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填报好的《东莞市推动餐饮加快复苏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连同资金申报情况报告以及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申报年度4月30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并将所有申报材料的PDF扫描件、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发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邮箱(dgfwmy@126.com)。
【受理科室】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
联系人:吴绍婷,联系电话:22805080
●对单个门店营业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2022年营业额超3000万元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限上传统餐饮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措施说明】此措施同时是对第十七条“鼓励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发展,对销售额(营业额)同比2021年的增量部分,给予资金奖励”中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措施的细化。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注: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标准的限上餐饮企业,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标准申报。
【奖励条件】
单个门店营业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2022年营业额超3000万元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限上传统餐饮企业。
【奖励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传统餐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受理时间】材料提交截止至2023年3月31日前。
【申请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申报企业房地产证明或其他营业面积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申报企业当年和上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原件,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准备好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须符合规范要求,复印件应每页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表》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手签)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3.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4.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的纸质资料、申报材料的PDF扫描件、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于申报年度3月31日前交给当地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2.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并在当年的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填报好的《东莞市推动餐饮加快复苏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连同资金申报情况报告以及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申报年度4月30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并将所有申报材料的PDF扫描件、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发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邮箱(dgfwmy@126.com)。
【受理科室】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
联系人:吴绍婷,联系电话:22805080
(四)支持公路铁路运输业发展
2022年4月至6月,市镇对在一线陆路口岸进行集中接驳的使用陆路跨境运输车辆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每车次补贴 500 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 50 万元。
【扶持对象】
使用陆路跨境运输车辆进出口的东莞企业。
【扶持标准】
对2022年4月至6月在一线陆路口岸进行集中接驳的使用陆路跨境运输车辆的进出口收发货人,市镇两级按每车次补贴 500 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补贴 50 万元,同一车次存在多个进出口收发货人的,按该车次货量比例共享补贴。(一车存在多个进出口收发货人,根据车次货量比例核算,低于100元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不予补贴)。
【操作指引】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陆路跨境运输车辆项目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报关单“境内收货人/境内发货人”须为东莞企业)及载货清单并将资料以扫描档(PDF格式)刻录成光盘;
2.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950。
联系人:郭玉,联系电话:22817950
3.申报受理时间
2022年7月31日前。
4.注意事项
1.上述提到的货重均指净重。
2.如企业该车次为拼车,须在提交该车次报关单上注明,如不注明,一经发现,本车次补贴取消。
3.相关资料须先交由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初审证明上报市商务局。
4.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五)支持开拓水路运输方式
市镇安排 5000 万元财政资金,对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东莞企业使用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方式的货物,给予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订舱人每吨货物 50 元补贴。同一出口柜拼柜货量低于1吨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订舱人不予补贴。
【扶持对象】
使用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方式进出口的东莞企业。
【申请条件】
考核年度内,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订舱人通过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方式进出口,进出口货量超500吨/季度的东莞企业。
【扶持标准】
对2022年一线陆路口岸使用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方式进出口的东莞企业,市镇两级按每吨货物进出口收发货人补贴30元、订舱人补贴20元的方式进行支持,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0 万元。
【操作指引】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项目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报关单“境内收货人/境内发货人”须为东莞企业)及订仓单,并将相关资料以扫描档(PDF格式)刻录成光盘;
2.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9565。
联系人:郭玉,联系电话:22817950
3.申报受理时间
满足申报条件的进出口收发货人货或订舱人按季度进行申报,补贴资料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4.注意事项
1.上述提到的货重均指净重。
2.跨境运输“陆路改水运”项目5000万元封顶,按季度申请。当预算总额可以覆盖申请金额时,足额发放。如在第三、第四季度出现申请额度超出年度预算总额标准的情况,则采取按货量比例给予分配的方式给予支持。
3.相关资料须先交由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初审证明上报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