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要求,现就本省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补充备案产品资料及主动注销备案产品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35号《公告》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在2022年3月31 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报的,相关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二、根据第35号《公告》要求,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 2022 年 5 月 1 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请备案人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补充相关备案资料,对未按要求进行补充填报资料的产品,在完成补充填报之前,不得继续生产、进口。
三、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请备案人认真开展产品自查,如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及时申请注销备案产品。申请主动注销的产品,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在新注册备案平台已开通用户权限的企业,可在平台内申请注销备案产品;未开通用户权限的企业,可向我局提交注销备案产品书面申请(可参考附件中模板)。因新冠疫情防控无法递交纸质注销申请的,可采用电子邮件方式上传相关申请材料扫描件,待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通过寄递等方式补交纸质申请材料。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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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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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注销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申请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