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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环发〔2022〕8号)

   2022-04-13 712
核心提示:明确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符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落到实处,根据国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把实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企业主体,落实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坚持部门协同,建立部门联动、运作有效的管理机制,坚持信息互通,推进环境信息共享集成、多跨应用,坚持整体智治,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多方参与、闭环管理,推动我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走上法治化、数字化、协同化、常态化的轨道,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到2022年,浙江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基本建成,实现省市贯通;到2023年,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有序开展,按国家要求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评估;到2025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处罚措施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体系支撑有力,环境披露信息充分应用,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上升。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内容和途径

1.明确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符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本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所涉及的有关中央、省管理企业所属企业),经向社会公布后,报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将全省企业名单报送生态环境部。鼓励名单外的企业自愿开展环境信息披露。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国资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以下均需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明确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推动企业开展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和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其中,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上述信息基础上,还应当披露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在上述信息基础上,还应当披露年度融资信息和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企业发生生态环境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或引发市场风险的环境行为时,应当根据实际及时披露相关环境信息。落实国家安全政策,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及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企业依法依规不予披露。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法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3.明确环境信息依法披露途径。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以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主动开展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变更,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年报等相关报告中依法依规披露企业环境信息。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

4.提升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规范化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并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鼓励“环保管家”“环境医院”、相关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信息披露市场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加强会员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指导规范。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二)切实加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协同管理

5.强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行业监管合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相关工作。其中: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绿色工厂和绿色制造评价体系,鼓励重点企业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带头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实现先行示范。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建设金融风险管控体系、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工作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国资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6.强化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互动支撑。结合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加快环境信息披露多领域、多部门协同推进。相关单位制定《浙江省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方案》,以湖州、衢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先行实践为基础,率先探索金融机构碳核算、气候风险压力测试等工作,分批次、分层次、分步骤推进全省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促进金融机构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有机融合和良性互动,激励引导企业提升环境信息透明度。

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7.构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整体智治体系。加快数字赋能,围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需求,探索相关多跨场景应用,构建部门监管联动、企业填报高效、公众查询便利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数字管理体系。通过数据整合、智能研判、联动反馈,提高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跨部门监管水平。强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情况与“企业码”的关联协同。加强企业填报的线上宣传、培训和实时提示。推进智能检索、关联查询、环保科普等功能模块建设,提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公众参与感和获得感。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国资委、省大数据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三)加快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共享共用

8.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生态环境相关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推动环境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用共享,及时将相关环境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大数据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9.联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加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与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有机衔接,应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督察在线”系统,提升环境污染问题社会化、智能化、专业化发现能力。探索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在举报奖励、现场巡查、监控预警、线索研判、风险评价等方面的应用,利用企业环境信息完善“一企一档”管理,深化与“浙里净”固废倾倒预警监测系统和“绿源智治”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平台的信息互通,综合提升检查巡查效率,有效发现环境污染隐患企业。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法院。

10.加大重点领域环境信息应用。深化企业环境信息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应用,充分发挥相关信息对于排污权抵押贷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的支持作用。加大企业环境信息在各类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中的应用,推动相关信息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探索企业环境信息在其他相关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科研机构利用相关信息开展科学研究。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四)严格实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监督惩戒

11.推进执法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通过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投诉举报核查等形式,依法查处并公开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察机关专门监督等作用,力促线索互通、多元惩治、闭环监管。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以及非现场监管、第三方辅助执法等执法机制,提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监督执法效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检察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

12.强化信用管理。打通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综合管理系统,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实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并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有关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鼓励市场评级机构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发债企业信用评级与跟踪评级指标。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

13.扩大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进行监督。支持社会组织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开展相关调查研究,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参与环境治理,依法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导企业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环境保护设施公众开放导则》向社会公众开放环境保护设施,多渠道、规范化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民政厅。

14.严格惩戒追责。依法健全严惩重罚机制,对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并督促整改。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不按规定确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地方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落实情况将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国资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全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每年3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统筹推进改革任务,确保政策衔接和工作协同。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加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经费投入力度,根据工作部署安排,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建设、相关宣传培训组织实施、改革研究和评估等方面的资金保障,支持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技术支撑。建立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专家技术团队,跟踪改革进展,加强调查分析,总结提炼先进经验,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思路,适时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改革评估。引导培育优秀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壮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技术支撑力量。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信息填报培训,编制相关填报指南和操作手册,提升企业规范填报能力水平。

附件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大数据局、省法院、省检察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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