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卫生健康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9〕7号)、《黑龙江省市场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黑商改组发〔2020〕2号)等精神,我委制定了《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卫生健康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9〕7号)、《黑龙江省市场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黑商改组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随机抽查,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监督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事项均应通过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因突发性事件需要进行的紧急检查、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协查案件线索、上级交办转办案件线索、下级报请办理案件、政府和上级部门部署的专项整治等情况除外。
第四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同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组织实施,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二)协同高效原则。统筹安排部门内部随机抽查和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注重协同配合,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同一检查对象,避免重复检查,提高检查效能,减轻检查对象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三)公开透明原则。除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检查结果等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模式包括部门内部随机抽查和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部门内部随机抽查,依托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和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接收国家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随机抽查任务。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主要依托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并发起本部门和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的随机抽查任务。
第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国家随机抽查计划,制定年度全省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并以问题为导向,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的年度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省级随机抽查计划,结合本辖区卫生健康工作需要,制定本辖区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明确各专业随机抽查比例,抽查任务完成时限等。
第三章 “一单两库”管理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抽查主体、抽查依据等内容。并根据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可复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专业类别建立本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明确检查对象名称、地址、检查类型等内容。并根据行政审批情况及时更新,动态调整。
第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人员岗位和资格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更新。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均应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做到“应入尽入”。
第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指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等工作要求,提高随机抽查规范化水平。
第四章 频次和比例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频次和比例,随机抽查的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随机抽查计划合理确定,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各专业类别抽查比例不少于检查对象库的12%。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适当增加市、县(区)抽查数量,确保抽查比例不少于12%。对重点检查事项,随机抽查频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对上年度存在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后整改仍不到位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应当列为本年度随机抽查的重点检查对象,并可提高随机抽查频次。对上年度违法违规多发的同类行为,抽检结果多次不合格的同类产品,发生严重或多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内容,应当列入本年度随机抽查内容,并可提高随机抽查比例。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实施卫生健康部门内部随机抽查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和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下达任务,任务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实施卫生健康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发起,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承担联合抽查任务的配合部门接收任务,随机匹配执法人员,并组织实施联合检查。由其他部门发起的联合随机抽查任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配合完成联合抽查工作。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任务下达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内下达的任务因特殊原因难以执行的,由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反馈,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调整。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加大随机抽查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保障移动执法装备和执法用车,不断提高执法检查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随机抽查任务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全省卫生健康部门随机抽查工作,主要采取现场检查和检验检测两种方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推广运用手持执法终端和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电子化手段,探索建立“全程留痕”和责任可追溯等工作机制,提高随机抽查工作效率,增强行政执法公正性。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检查工作程序规定进行。随机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验检测任务,应当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疾控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也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和相关纸质、音像工作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任务的要求和“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将抽查结果录入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和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并按照随机抽查计划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随机抽查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强化数据报告的质量控制,收集、审核和汇总相关信息,分析、评估和研判统计结果,形成总结报告。
第六章 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监管对象守法的自觉性。对随机抽查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将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建立健全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等,将随机抽查结果推送至“信用中国(黑龙江)”,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随机抽查信息通报力度,将随机抽查结果通报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挥部门监管合力。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公开”的原则,自随机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随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结案等情形)和行政处罚等。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按规定7天内向社会公开。涉及有检测的待检测完成后20天内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督查和考评落实
第二十二条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的督查和指导,确保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随机抽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定考核标准,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既严格问责追责,又保护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检查人员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和免责。
在随机抽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要求和时限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未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四)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在随机抽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二)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但执法人员已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履行了法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执法人员非主观因素造成的无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对本辖区随机抽查工作做出进一步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后,上级部门对随机抽查相关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