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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2〕44号)

   2022-04-01 64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政府立法工作,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新时代立法工作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30日

关于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立法工作,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新时代立法工作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政府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政府立法正确政治方向。及时准确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规范,确保立法反映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我省各项事业发展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动服务中心工作。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眼加快建设“六个现代化河北”奋斗目标,服务“两翼、两区、三群、六带”发展布局,着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把每项立法都放在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去思考、谋划和推动。

(三)落实重要立法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政府立法过程中,涉及重大制度改革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时,政府党组要主动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需要同级党委研究的立法项目,在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府党组报经同级党委研究同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需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专业事项做好汇报说明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政府立法项目质量

(四)强化政府立法项目统筹。对政府规章项目以及由政府提交议案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由司法行政部门向各地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统一征集项目建议,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立项建议。积极引导“两代表一委员”、律师、专家、学者等提交立法议案、提案、建议。强化立法项目储备,加强调查研究,精准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要领域立法需求,按照成熟程度和轻重缓急,科学有序安排立法项目,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

(五)深化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渠道,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站、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对立法草案的意见。凡是涉及市场主体的法规、规章草案都要选择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征求意见。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起草阶段选择基础较好的基层联系点工作人员参与,结合立法调研面对面听取立法联系点人员意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六)提高立法项目起草质量。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应明确由主要或者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由富有立法起草工作经验、熟悉立法技术、具备相关领域专业能力和立法文字表达能力的人员等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开展立法项目起草工作。接受过立法业务培训、具有公职律师身份的人员可优先选入起草工作小组。司法行政部门积极跟踪了解年度立法项目进展情况,指导起草单位按照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规范推进起草工作。

(七)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立法调研贯穿立项、起草、审查修改等立法活动全过程各环节,做到吃透上情、了解下情,找准问题、精准立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使制度设计既符合上位法要求,又符合实际情况,体现地方特色,真正务实管用。各市政府立法要坚持以“小切口”为重点,以“小快灵”形式解决实际问题,多采用便捷有效体例,做到导向鲜明、内容精准、体例规范、实施有效。

(八)严防立法风险。认真落实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和立法技术规范要求,立法过程精益求精、严谨规范,严防立法瑕疵。对涉及增加市场主体负担、损害公共利益,可能引发公众反映或者影响营商环境的,要加强立法风险评估,防止出现立法风险。

三、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政府立法合力

(九)加强京津冀协同立法。严格执行《京津冀行政立法区域合作协议》,推动政府立法工作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机制共建、协作共赢。科学确定协同立法项目,推动明确区域立法协作模式,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起草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法规规章草案时,注重征求北京、天津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建议。

(十)加强与人大立法工作的衔接。在制定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过程中,要通过召开立法协调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与同级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协调一致。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议案草案可请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前介入,统筹指导,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十一)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统筹。各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呈报市政府审议前,应征求省司法行政部门意见,省司法行政部门要就立法项目选择、数量控制、时序安排等提出意见建议,避免重复立法、多头立法和交叉立法。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起草单位要加快推动和协调,经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十二)加强对市政府立法的指导。省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总体把握各市政府立法工作情况,对各市政府立法项目的起草、修改、审议等工作进行指导,帮助提升立法质量。通过应邀参加市政府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听证等活动,及时解决法规规章在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合理性和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十三)开展政府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监测评价。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督促起草单位按照进度安排和规定要求开展起草工作。对执行不力、工作进程明显滞后、起草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要求整改。起草单位要细化工作安排,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立法任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能力水平

(十四)完善政府规章清理长效机制。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与改革决策不相适应的规章,着力破除制度障碍,使政府规章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确保法律体系内部衔接协调。

(十五)建立立法项目送审稿限时报送制度。起草单位应在计划审议时间的3个月前完成起草工作,向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规定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和报送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向本级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抄送司法行政部门。起草单位延迟报送规定材料,致使审查时间不足3个月的,司法行政部门可相应延迟提请审议时间。

(十六)健全政府立法项目审查制度。司法行政部门收到起草单位报送的立法项目送审稿后,应按照规定的审查标准,从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等方面,对起草质量进行分析评价,评价情况作为起草单位在法治建设中履职尽责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委托专家等第三方参与评价。立法项目送审稿及随附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确实不宜继续审查的,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后,退回起草单位,暂缓审查。

(十七)完善立法论证评估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拟列入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进行立法预测和评估论证,并对重要立法项目组织立法前评估。立法项目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论证咨询,必要时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

(十八)健全政府立法人员培养机制。配齐配强政府立法工作人员,将政治素质高、法治素养好的干部选配到政府立法工作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健全政府立法人员培训机制,制定政府立法人员培训计划,通过上下交流、跟班学习、培训轮训等方式,培养锻炼政府立法人员。建立立法智库,从专家学者中选聘立法咨询顾问。

五、加强宣传解读,着力推进政府规章有效实施

(十九)创新政府规章解读机制。推行政府规章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送审、同步发布。普遍开展“谁立法谁普法”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政府规章,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集体采访、专家访谈、权威解读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全面介绍立法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方便社会公众知晓和遵行。

(二十)加强立法工作全过程宣传。将政府立法工作和立法宣传一同谋划,通过新媒体新技术等方式,把立法宣传贯穿行政立法起草、审查、公布、立法后评估各环节,使公众了解立法目的、立法主要内容,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提高公众对政府立法工作的认可度,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法律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二十一)开展政府规章实施效果评估。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政府规章后评估工作,及时掌握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提供依据。探索建立贯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的政府规章实施效果评估机制,推动其在需求研判、问题分析、情况反馈、信息交流、质量检验、措施改进、对策支持等方面相互印证、相互促进。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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