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
为规范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压实生产班组负责人、岗位员工等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压实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解决一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缺失、安全技能不足等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健全“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责任机制,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责任内容
(一)生产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统筹发展和安全、经营与安全、效益与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2.每班召开班前会,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告知班组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风险点、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做好技术交底;
3.落实自身安全生产责任制,掌握班组所有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持证情况和风险点,加强班组安全培训,督促班组人员熟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或交接班检查;
5.定期对班组作业区域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做好隐患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
6.督促班组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制止“三违”行为;
7.对作业中发生的险情、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组织初期应急处置人员疏散逃生,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8.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9.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应当参加安全学习及安全培训,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熟知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应当参加班前会,认真开展班前、班中、交接班安全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确保本岗位作业区域内相关机械设备、用电、环境等保持安全状况;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本单位应急值班室;
5.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现场制止不安全作业行为;
6.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7.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熟练掌握应急逃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9.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责任措施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结合实际制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卡配发到每名从业人员;建立完善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班组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落实现场安全确认制度;建立班组安全联锁机制,班组成员互为安全监督员,互相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对存在的安全风险失控、重大事故隐患、“三违”现象及危险作业及时叫停;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督促一线从业人员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按规定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励、安全科技创新费用、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测等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监督制度,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并接受监督。要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依法为全体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社会责任。要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要加强对一线女职工特殊时期(生理期、孕期、生产期、哺乳期)的安全健康保护,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三)确保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建立并及时更新“一图、一牌、三清单”(“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风险告知牌和风险管控责任清单、管控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清单),实施风险公示和分级管控。推动全员参与风险辨识,提升从业人员风险意识,增强风险辨识和预控能力。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以责任清单、排查分级标准、闭环管理和考核奖惩为核心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一岗一清单”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常态化、科学化、信息化,并使用“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息化管理。
(四)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风险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知一线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落实安全作业确认,在作业或者工作交接班前,必须对人员、物、环境、安全措施、工作指令等进行确认。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和消防组织或者确定专兼职应急救援和消防人员,按规定配置安全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应用消防物联网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等先进物防技防措施。
(五)加强危险作业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加强危险作业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明确作业管理制度,履行作业管理程序,对动火、吊装、临时用电、受限空间(有限空间)、高空等危险作业均需办理作业许可,未经作业许可不得实施危险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实行特殊作业现场监护制,对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要进行风险分析、落实必要安全控制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六)加强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或者应急值班室报告,积极配合抢救工作,防止事故发生及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对生产安全事故(含未亡人事故)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七)充分发挥车间主任(工段、区、队长、项目经理)作用。车间主任(工段、区、队长、项目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至少每月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深入排查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组织整改,直至消除。执行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车间(工段、区、队、项目部)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按职责权限下达作业指令,指派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监护,或者根据公司(厂)下达的作业指令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妥善保护事故现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
四、教育培训
(一)健全完善教育培训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未按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的员工,不得安排上岗;对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含转岗和复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确保新招员工安全作业。
(二)强化全过程培训教育。加强岗前培训,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时间。加强岗中培训,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实施新工艺、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或新的生产环境时,应当制定方案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和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等的,需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三)教育从业人员遵守基本规则。开展安全风险防范大讨论活动,督促从业人员在作业中杜绝“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人伤害和不让他人受到伤害;做到“五个须知”:须知安全生产重点部位,须知安全责任体系,须知安全制度规程,须知风险隐患和防范措施,须知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克服“十大不安全心理因素”:侥幸、麻痹、偷懒、逞能、莽撞、心急、烦躁、赌气、自满和好奇。
五、监督考核
(一)健全考核监督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实施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对本单位一线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三违”行为进行查纠和惩处,明确查纠方式、查纠内容、查纠频次、查纠部门和惩处措施、惩处程序、实施部门等。建立运行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对不安全行为从业人员进行帮教,帮教合格方可重新上岗作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
(二)落实奖惩措施。从业人员不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不服从管理,发生“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有关内部规章制度,采取批评教育、重新教育培训或者依法依规降职降薪、撤职、罚款等惩处措施。违章人员经教育惩戒后仍不改正的,应当调离岗位,特别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业人员在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三)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管理的各个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所负责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要加强部门之间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工作实际,制定细化规定或出台相关举措,依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各中央驻赣、省属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本指导意见要求落实到位。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