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网络交易经营者经营活动,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着力维护网络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省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9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商点亮”专项行动。
一、总体目标
根据《电子商务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优化网络交易环境,通过开展“电商点亮”专项行动,摸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辖区内网络交易经营者基本情况,规范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商经营者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推动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亮照、亮证、亮规则”,推动平台内经营者实现“亮照、亮证、亮承诺”。
二、主要任务
(一)督促平台经营者“亮照、亮证、亮规则”
按照《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资质核验、登记等义务;指导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平台显着位置持续公示;指导平台经营者进一步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管理、公示。
(二)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亮照、亮证、亮承诺”
1.亮照。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含平台内经营者)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着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2.亮证。按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其中以下许可公示应重点关注:
(1)网络食品经营(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着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资质。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着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资质。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应当显着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资质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2)网络餐饮服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
(3)网络化妆品经营 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4)网络销售医疗器械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着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
(5)在线旅游经营 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在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全国旅游投诉渠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着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6)农药经营。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3.亮承诺。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以及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如实公示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链接标识。
三、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各市局要明确专人牵头负责,组织全面排查本地区网络经营者底数,随时与国家总局分发系统中数据进行比对。
(二)加强宣传,扩大效果。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积极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主动向辖区内网络交易经营者宣讲相关法规知识,向一线执法人员提供相关业务培训,向公众宣传网络交易维权途径,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配合网络交易监管工作的氛围。
(三)线上线下,协同配合。对于平台内的经营者初次没有“亮照、亮证、亮承诺”的行为,按《行政处罚法》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条款,应核实原因,督促整改。属于平台责任的,限期整改,并向相关部门统一移交线索;出现证照过期、超范围经营、无证照经营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线下查处。
平台经营者未经信息公示开展经营活动及未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商经营者应加强信息报送和“亮照、亮证、亮承诺、亮规则”。各地要加强对自建网站的登记和培训,实现线下、线上同时规范管理。省局将采取网络监测等方式,对各市“电商点亮”行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信息畅通,及时报送。请各市局于2022年6月30、9月30 分别报送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和行动结果总结,重大情况请随时报告。
联系人:省局网监处王栋,电话:029-86138226,邮箱:89683821@qq.com。
附件: “2022电商点亮”专项行动问题情况汇总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