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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沪市监特种20220145号)

   2022-03-31 28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氛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总队,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氛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现将本市相关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持续做好本市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消除在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带来的安全隐患,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切实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落实使用单位主动报检义务,切实提高定检率,确保应检尽检,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全面梳理排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各级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化系统对本辖区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于超期未检的设备要分类建立台账,分析超期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检验时间。涉及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场所的,应当同时进行标注和重点核查。要对超期未检的停用设备进行一次梳理排查,防止以“设备停用”为名,行“超期未检”之实。

(二)落实法定报检义务。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履行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报检义务。对于督促后仍不报检的,应当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对确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使用单位加强设备日常巡查、运行监控和维护工作,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用,并在封控解除后,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检测工作。要倡导并加快推进网上报检,自2022年1月1日起,所有电梯定期检验可以通过网上平台进行报检。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要发挥牵头、引领和示范作用,加快推进新的检验系统升级改造步伐,不断扩宽网上特种设备报检的范围。

(三)依法依规实施检验。各检验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检验职责,根据所承担检验工作实际情况,优化报检流程,科学制定检验计划。各检验机构要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上传检验信息,保持检验数据实时动态更新。在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隐患等事项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要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检验工作,优化配置检验力量,合理安排检验任务。对于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要按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延期检验;因风险较高等原因确实无法延期检验的,可以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进行风险评估,优化检验项目、提高检验效率。市场监管系统内检验机构应充分发挥公益性保障和兜底作用,做到报检必检、应检尽检。

(四)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结合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和市局2022年度“铁拳”行动要求,重点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依法查封。对于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各监管单位要对辖区内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严格公正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氛围。

(五)积极服务住宅电梯。各级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住宅领域在用电梯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警,并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做好年度自行检查和配合检验工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各检验机构要指导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第一时间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并在接受复检申请后,及时予以复检。同时,对公众集聚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开展现场安全监察和执法时,要充分考虑到老百姓的出行需求,妥善做好疫情防控安全监管和相关单位协调等工作,督促各相关方积极整改,保障安全出行。

三、进度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2年12月,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3月底)。各级监管部门和各检验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细化的专项整治方案或计划,抓紧动员部署,认真贯彻落实。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4月1日至8月31日)。各级监管部门要全面组织排查整治,开展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检验机构要依据法定职责,切实做到报检必检、应检尽检。各级监管部门每月底前将《上海市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各级监管部门和各检验机构要总结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提升专项整治成果。各级监管部门应于11月30前将本单位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总结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监管部门和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筹疫情防控和特种设备安全,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严守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克服麻痹大意思想,组织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2022年“铁拳”行动,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和重点设备,坚持“严”字当头,做到严监管、严执法,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重大违法行为要严惩重处,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形成不敢违法的高压态势。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安委会报告,提请挂牌督办,及时跟进整改情况,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监管部门要统筹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稽查、信用监管以及检验检测等工作,形成市场监管工作合力。同时,要统筹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社会组织等作用,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共治格局,提升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四)总结经验,建立机制。各级监管部门和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坚持边开展专项整治、边总结提炼经验,不断建立完善特种设备检验超期预警、催检报检、执法检查、情况通报等工作流程,力争做到全市特种设备报检必检、应检尽检,形成良好的长效机制。市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督导。督查督导情况、各单位专项整治行动总体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宣传和典型案例报送等将纳入2022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考核。

附件:上海市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

上海市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员: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设备总体情况锅  炉压力容器电  梯

总量(台)超期未检数量(台)超期未检率(%)总量 (台)超期未检数量(台)超期未检率(%)总量 (台)超期未检数量(台)超期未检率(%)总量 (台)超期未检数量(台)超期未检率(%)

注:不含气瓶和压力管道

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

总量 (台)超期未检数量(台)超期未检率(%)总量 (台)超期未检数量(台)超期未检率(%)总量 (台)超期未检数量(台)超期未检率(%)

客运索道工业管道气  瓶

总量 (条)超期未检数量(条)超期未检率(%)总量 (公里)超期未检数量(公里)超期未检率(%)注:气瓶将根据总局“黑气瓶”专项整治巩固提升方案等要求单独报送,此处无需填写。

总体执法检查情况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检查设备(台)发出监察指令(份)发现隐患 (处)消除隐患 (处)立案处罚 (起)处罚金额 (万元)纳入严重违法 失信名单(家)

电梯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注:1.3月至8月期间,请各监管部门每月25前将本表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具体报送方式和要求另行通知。

2.电梯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将纳入我局“铁拳行动”方案,按照要求需对“电梯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单独进行统计,有关情况填入本表最后一行。

3.市局执法总队统一报送涉及上海化学工业区内的设备总体情况和总体执法检查情况以及电梯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创新管理模式,健全长效机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结合本市智慧电梯建设和电梯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用一年左右时间开展集中行动,全面加快推进上海智慧电梯建设,推动电梯使用环节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电梯维保市场进一步规范,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安全乘梯得到切实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排查治理隐患,提升电梯使用管理质量

1.扎实做好电梯鼓式制动器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电梯使用、维保单位严格按照鼓式制动器专项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和制造单位的技术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后续现场整改和安全性能确认;督促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市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通过定期检验和检测工作,逐一落实鼓式制动器电磁铁拆解保养以及松闸顶杆更换任务,消除相关事故隐患。2022年10月底前,要督促维保单位100%完成鼓式制动器隐患的整改工作。

2.开展重点场所电梯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智慧电梯平台的监管作用,加强对超期未检电梯的执法检查,推动使用单位采用智能化、信息化方式加强日常管理,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及时申报定期检验或者电梯检测。要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等工作,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电梯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期未检等违法行为,确保应检尽检。

3.强化维保单位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智慧电梯平台作用,应用智慧监管、信用监管手段,对电梯维保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要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生产条件符合性核查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维保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要进一步推动维保单位运用信息化、可视化、智能化的维保模式,实现电梯维保全过程闭环管理,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

4.开展加装电梯专项检查。各级监管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服务保障“完成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不少于2000台”民心工程和“为全市38座既有道路人行天桥加装升降电梯”实事项目。开展加装电梯专项检查工作,全覆盖排查加装电梯安全状况,加强对加装电梯使用单位的检查,将其纳入年度重点检查计划,督促其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加装电梯使用单位积极开展“按需维保”试点,保障加装电梯安全运行。

(二)强化信息技术赋能,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效能

1.深化智慧电梯建设,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落实《上海市电梯智慧监管试点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加快智慧电梯建设。要充分发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等平台功能,逐步实现电梯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的安全管理。加强电梯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推动电梯生产单位逐步运用电梯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办理业务。2022年底,实现电梯施工告知、电梯检验检测、注册登记等相关业务全程网办,压缩办理时限,提升市民感受度。

2.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保障群众乘梯无忧。加快推进市智慧电梯平台与市应急处置公共服务平台的融合,完善电梯应急救援三级响应机制,加强电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的快速调度,显着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电梯物联网建设,逐步推动轨交、商场、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建设,实现电梯困人从“人工报警”向“自动预警”转变。2022年底,全市配备电梯远程监测装置的电梯不少于6万台,住宅小区电梯远程监测覆盖率不低于30%且在线率不低于90%,电梯应急救援平均救援时间缩短到15分钟。

3.加强电梯故障统计分析,提升安全监管有效性。强化电梯大数据挖掘、分析和应用,进一步完善市智慧电梯平台的电梯故障相关数据记录和汇总统计分析工作,并对接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管理平台,实现数据互通、数据共享,逐步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监管机制。充分运用电梯智慧监管大数据生成的监管信息,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现电梯精细化管理、精准化监管、精确化执法,提升监管效能。

(三)推动改革落实见效,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1.继续推进按需维保改革。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按需维保”试点工作,2022年底,各区局要推动不少于本区在用电梯总数2%的电梯开展“按需维保”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要全面推行《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电梯使用、维保单位以维保质量指标为考量基准,确定双方维保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主动公示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周期、质量目标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等,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形成优质优价的维保市场,促进电梯维保质量水平提升。

2.继续深化检验检测改革。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电梯检验检测改革工作,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对于符合条件的电梯引导使用单位实施检测。要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开展全面实现电梯检验、检测分离试点,合理调度划分电梯检验、检测任务,推动实施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工作,督促落实电梯检验的监督属性和公益属性,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防止失检、漏检。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管理和检验检测质量的监督抽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提升电梯制造质量安全。鼓励电梯生产企业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探索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等项目中建立“白名单”制度,引导电梯制造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可靠性水平。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新梯安装质量抽查工作,严格抽查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零部件质量,督促型式试验机构认真开展产品一致性核查。电梯监督检验机构要严格把关电梯制造企业是否按规定,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电梯远程监测装置或系统。

4.打造最严技术规范标准。各级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区域按需维保、检验检测试点经验,市局将同步开展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改革分析研究,总结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成果。要加快推进规章和相关标准的制修订,2022年完成《上海市电梯安全办法》修订,制修订《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使用管理规范》《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质量与信用评价规范》等地方标准,加快推进《电梯隐患分级分类》等团体标准的制订,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共同推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四)健全多方联动机制,提升电梯安全共治合力

1.推动地方政府将电梯安全纳入民生保障项目,形成综合治理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区域“三无电梯”(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情况,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实现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全程完成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一件事”办理。对本区老旧住宅电梯通过区实事项目等方式加大安全评估力度,尽早实现全覆盖评估,配合房管部门共同推动安全状况较差老旧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大修。通过市智慧电梯平台上传电梯安全评估信息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设备清单,实时上传率应达到100%,确保电梯民生保障项目的信息化动态管理。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和培育电梯安全运营管理新模式。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发挥保险在风险防控上的优势,构建“保险+服务”的智慧电梯平台保险服务机制,鼓励保险公司提供电梯安全运行第三方监督与维护保养等服务,构建包括普惠性、保障性的电梯安全责任险与附加服务性的电梯综合保险在内的多层次电梯保险产品体系。探索构建长周期电梯使用管理模式,大力培育具有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等全包式服务的电梯使用管理专业化、规模化市场主体。

3.持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监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秋季开学、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时段,积极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进校园”“进社区”“进轿厢”等活动,集中开展电梯安全教育,普及少年儿童电梯安全知识。要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三、有关要求

(一)周密安排部署。各级监管部门要将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列入本年度重要民生事项,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要根据总局和市局的部署,制定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时限,确保工作取得实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本区电梯质量安全的抽查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监管部门要广泛动员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积极参与,合理安排进度,明确各相关方责任,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市局将对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各区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监管部门要通过网站、报纸刊物、新媒体等载体,运用新闻报道、典型宣传等多种方式,多角度反映行动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同时,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对涉及电梯的舆情,及时研判处置,避免引起负面舆情事件,增强公众乘梯信心。

(四)加强协调指导。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请各区局于2022年6月25日、2022年9月25日,2022年11月30日前填写《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信息汇总表》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附件: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信息汇总表

附件

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装电梯数A(台)物业企业管理电梯数B(台)

加装电梯设备清单上传数 /上传率(台) %业委会管理电梯数C(台)

加装电梯检查单位数(家)代建公司管理电梯数D(台)

加装电梯检查电梯数(台)其他主体管理电梯数E(台)

电梯安全评估数(2015年起)(台)电梯安全评估信息上传数 /上传率(2015年起)(台) %

“三无电梯”小区数 (除加装电梯)(个)“三无电梯”数 (除加装电梯)(台)

“按需维保”试点单位数(家)“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数(台)

鼓式制动器排查治理总数(台)整改完成数量/完成率(台) %

开具监察指令书(份)消除安全隐患(处)

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执法案件数(起)电梯超期未检专项案件数量 /罚没金额(起) (万元)

电梯维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案件数量/罚没金额(起) (万元)

集中宣传活动次数(次)宣传受众人数(人次)

开展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中的工作亮点、主要做法、试点经验以及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可另附页):

注:

1.数据关系A=B+C+D+E。

2.加装电梯设备清单上传率、电梯安全评估信息上传率、鼓式制动器整改完成率年底前应达到100%。

3.本表请各区局按时间节点要求,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联系人:王强,电话:64220000×2615。

“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全面落实《上海市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沪市监特种〔2022〕27号)要求,巩固2021年“铁拳”行动治理成果,进一步加强本市气瓶充装、检验的安全监管,持续推动气瓶充装、检验平台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任务

(一)强化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完善气瓶追溯信息管理平台,严格依法充装,切实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1.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完善气瓶追溯管理,建立本单位充装信息平台,要将收发、充装前、后检查情况、充装情况进行信息化记录,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各单位充装信息平台应实现和检验、监管平台的网络互通。车用气瓶充装站还应配备识读汽车牌照和电子识读标志功能的装置,自动比对本地车辆车、证、瓶信息是否相符、核查气瓶是否超期,并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

2.各气瓶充装单位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及站内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要按照上海市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重大活动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要求及部署,巩固安全管理评价工作成果,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确保站内充装作业、特种设备运行安全。

3.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严禁购置、充装翻新气瓶和应报废气瓶。购买2021年1月1日以后出厂气瓶的,应可通过电子标志对气瓶相关安全信息进行查询;购买的燃气气瓶为2021年6月1日以后出厂的,应凹印充装单位标志;充装单位标志的文字、图形样式应至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对于无法通过制造单位产品安全质量追溯公示网站进行资料查询核实的新出厂气瓶,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4.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发现超期未检的燃气气瓶,应当及时送检;发现的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以及护罩采用螺纹方式连接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立即送至气瓶检验机构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告,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5.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切实提高事故预防处置能力,鼓励充装单位购买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

(二)强化气瓶检验单位安全责任

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气瓶检验单位加强检验质量管控,强化数据对接,依法履行气瓶检验安全责任。督促各气瓶检验单位加强气瓶检验质量管理,强化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的应用,严格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规范检验流程,开展气瓶检验工作。要按规定报废翻新气瓶、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气瓶和到期气瓶(达到设计使用寿命或者经安全评估后已使用至12年的液化石油气瓶)。严禁翻新“黑气瓶”(报废气瓶)和销售已报废但未经去功能化处理的气瓶等行为。

(三)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力度

各级监管部门应结合市局2022年“铁拳”行动要求,持续对辖区内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专项检查要点见附件),严厉打击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的各类违法违规充装、检验行为。同时,鼓励各区以提升监管实效为目标,以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为重点,积极探索气瓶智慧监管新模式。

二、时间节点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3—6月)。各级监管部门要部署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依据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并对2021年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回头看”,还未结案的案件应于6月底前完成整改及查处工作,形成闭环。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2年7月—10月)。各级监管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现场监督检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0月—11月)。各级监管部门和各检验机构要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提升专项整治成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

各级监管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按照检查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加强与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之间的部门联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餐饮用气等环节的气瓶溯源工作,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立案查处力度,消除事故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强化跟踪督办,整改销案,坚决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二)加大宣传力度,按时报送信息

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社会监督氛围。同时,要全面梳理工作情况,做好信息报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级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6月30前将2021年案件办理回头看情况和今年1月—6月气瓶案件的查办情况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并于12月1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和气瓶案件查办情况。

附件:“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专项检查要点

附件

“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专项检查要点

1.是否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瓶、“黑户瓶”(未在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气瓶、使用不合格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阀门等情况;

2.是否按规定建立充装信息平台并做好气瓶充装记录:气瓶的基础信息(制造单位、出厂编号、检验有效期等)是否与瓶身一致;是否对于长期流失在外的气瓶(流失时间超过一年的),在充装信息平台内进行标记以示区别;

3.是否存在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重点检查充装单位是否在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的基础上,做好变更、注销手续;

4.是否及时送检超期钢瓶,是否及时消除应报废气瓶的使用功能,并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注销;

5.是否存在从不法渠道购入“黑气瓶”或者其他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气瓶的行为,是否存在销售超限钢瓶的行为;

6.是否按要求完成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建立特种设备双预防制度并按要求进行系统报送;

7.是否按规定对气瓶检验实施信息化管理,是否存在翻新气瓶、对判废气瓶未去功能化处理等情况;

8.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印发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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