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我委不断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于2017年3月28日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试行)》,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具有天津特色的食品安全“三随机”证后审查监管机制。经过五年的运行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方面化解了基层专业化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事前查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明显增强。此项工作也得到市政府主要领导和、总局领导的充分肯定。原《规范(试行)》运行五年于2022年3月27日即将到期。为贯彻落实总局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在保留原有制度优势的基础上对原《规范(试行)》予以修订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2021年市市场委起草编制本《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食品生产处认真细致研究了总局2021年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总的要求和工作要点,为草拟稿的完成起到了有效的指导和借鉴作用。2021年2月24日和9月2日食品生产监管处分别组织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人员、市审查中心审查专家、检测机构以及企业名代表等人员,召开了《规范》(修订稿)专题研讨会,会议出席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对《规范》(修订稿)部分条款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理解困惑、适用难题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结合实际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修改理由和修改建议。会后,食品生产处汇总梳理研讨会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规范》(修订稿)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形成《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9月18日至9月22日向16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8个相关处室、4个直属单位进行了意见征求,反馈均为无意见。9月27日至10月12日通过市市场委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2021年10月18日完成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
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我处就《规范》适用的法律法规、制定的主体、程序、内容等与委法规处、市法制办多次进行沟通,经过认真的研讨修改,2022年3月9日完成并通过合法性审查。2022年3月18日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
《规范》共4章23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规定了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范围、工作原则、证后审查的内容和审查的方式等。第二章工作程序共11条,主要规定了证后审查的频次、工作计划、工作要求、证后审查结论判定等。第三章工作要求共4条,重点提出了建立证后审查人员数据库,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等内容。第四章附则共2条,主要规定了调整范围和实施日期等内容。
四、重点说明的几点问题
(一)调整合并了部分条款。
对工作规范部分条款进行了适当调整合并,由原规范共四章28条调整为新规范共四章23条。
(二)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定要求。
1.调整了制定本规范的法律依据。即第一条原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调整为新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2.进一步明确了证后审查的内容,即调整为新规范第五条证后审查的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人员管理、生生产产环境、食品原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成品管理、一致性审查、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3.进一步明确了增加证后审查频次需具备的条件。即新规范第八条。
4.为了体现“严”字当头,在审查条款里增加了重点项和关键项。将审查结论由原规范“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调整为新规范“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详见新规范第十六条。
5.进一步明确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处置的情形。即新规范第十六条。
6.进一步完善了食品生产者证后审查情况记录表、证后审查分析报告、证后审查问题处置情况录入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系统的时限要求。即新规范第十七条。
(三)增加了本规范不适用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即新规范第二十二条。
(四)去掉了原规范第二十六条: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可参照本规范,对本辖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证后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