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针对广大市场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诉求,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采取延续证书有效期、网上办、预约办、寄递办等多元化多方式服务举措,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切实解决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的实际困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种设备类行政许可项目
涉及事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特种设备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一)对新申请(含首次申请以及按规定需现场鉴定评审的增项、变更)的,受理后视疫情可控程度安排现场鉴定评审。对按规定无需现场鉴定评审的,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
(二)对延续换证的,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换证,证书有效期可顺延至2022年5月31日。已受理的,视疫情可控程度安排现场鉴定评审。未提出延续换证申请的,申请人待疫情可控后至2022年5月31日前须提出延续换证申请。对按规定无需现场鉴定评审的(含自我声明承诺和自查自评的方式申请换证的),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
(三)对按规定需考试换证的,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换证,证书有效期可顺延至2022年5月31日。申请人待疫情可控后至2022年5月31日前须提出延续换证申请。对按规定免考换证的,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
二、食品类行政许可项目
涉及事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
(一)对新申请(含首次申请以及按规定需现场核查的增项、变更)的,受理后视疫情可控程度安排现场核查。对按规定无需现场核查的,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
(二)对延续换证的,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换证,证书有效期可顺延至2022年5月31日。已受理的,视疫情可控程度安排现场核查。未提出延续换证申请的,申请人待疫情可控后至2022年5月31日前须提出延续换证申请。对按规定无需现场核查或免现场核查的(含自我声明承诺申请换证的),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市监〔2018〕35号)有关要求,分为一般程序、告知承诺程序、先证后核程序3类。
(一)适用一般程序。对新申请(含首次申请以及按规定需实地核查的增项、变更)的,受理后视疫情可控程度安排实地核查。对延续换证的,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换证,证书有效期可顺延至2022年5月31日。已受理的,视疫情可控程度安排实地核查。未提出延续换证申请的,申请人待疫情可控后至2022年5月31日前须提出延续换证申请。对按规定无需实地核查或免实地核查的,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
(二)适用告知承诺程序。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文审合格后发证。
(三)适用先证后核程序。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文审合格后发证。后置实地核查暂不要求企业取证一个月内实现全覆盖,视疫情可控程度再作安排。
四、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
申请计量标准延续换证的,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换证,证书有效期可顺延至2022年5月31日。已受理的,视疫情可控程度安排现场评审。未提出延续换证申请的,申请人待疫情可控后至2022年5月31日前须提出延续换证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申请和资料邮寄方式办理。
五、检验检测机构(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事项
(一)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采用告知承诺程序申请首次资质认定、检验检测场所变更、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检验检测机构可通过网上申请和资料邮寄方式办理。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采用一般程序申请延续换证的,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换证,证书有效期可顺延至2022年5月31日。已受理的,视疫情可控程度安排现场评审。未提出延续换证申请的,申请人待疫情可控后至2022年5月31日前须提出延续换证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可通过网上申请和资料邮寄方式提出申请。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服务为先,既要监管、更需服务,按照“一企一策”要求,针对市场主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提出的特殊需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服务措施,切实解决疫情期间市场主体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方面的实际困难。
对于上述因疫情影响顺延有效期证书的市场主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以证书超期为由进行查处。对于上述因疫情影响顺延有效期证书的产品,流通至省外因证书超期被查处的,该产品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帮助市场主体向省外相关部门解释沟通,需开具证明的,给予大力支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守住质量安全底线。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