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总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以做好“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以安全生产“铸安”行动为抓手,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省安委会各专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联合监管执法,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促进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
(四)本任务分工已明确的事项,如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任务分工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部门职责发生变动的,按相关变动对应调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省委组织部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2.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述职内容。
3.建立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制度。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应的否决措施。
4.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
(二)省委宣传部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2.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安全生产内容纳入党委宣传重点工作。组织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3.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情况。
4.统筹分析研判和引导安全生产领域社会舆论,组织全省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新闻工作。
5.将安全生产作为衡量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
6.指导新闻出版、印刷业、电影业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省委编办
1.依法依规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机构编制保障服务。根据安全生产形势、任务等合理配置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机构和队伍建设。
2.协同省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指导完善乡镇(街道)、开发区(功能区)等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
3.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指导协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动态调整安全生产权责事项。
(四)省发展改革委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省级专项规划。
2.研究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在审批、核准重大项目时,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纳入审查内容。
4.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5.将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6.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将安全生产理念纳入重大战略、规划、政策文件中。督促指导省级经济开发区结合产业特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领导责任,强化开发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7.指导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安全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非法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联合惩戒。
(五)省教育厅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安全事故处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直属院校安全监督管理。联系协调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学校建筑及设施设备、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
3.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矿山、化工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
4.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5.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管。
6.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省科技厅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4.在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5.督促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
(七)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1.指导工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安全生产管理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督促指导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加强安全生产。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4.负责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检查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与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分别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电动自行车生产指导有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6.监督检查地方监护铁路道口安全监护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与上海铁路局共同推进全省“平改立”工作。
7.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省公安厅
1.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全省各地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指导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负责农业机械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指导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4.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公安机关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5.依法开展防火工作。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6.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7.承担省委平安安徽建设领导小组社会治安专项工作组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组组长单位职责。
8.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9.负责公安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省民政厅
1.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拟订相关民政事业发展法规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负责组织实施。
2.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安全法规、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3.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地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十)省司法厅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法规规章草案。
2.负责设区的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3.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省政府规章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承办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4.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5.负责全省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6.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协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普遍性重要性问题。
7.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一)省财政厅
1.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税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十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含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伤预防费用,依法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
4.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5.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
(十三)省自然资源厅
1.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指导全省地勘单位抓好地质项目施工的安全工作,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3.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同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4.指导全省将安全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依据相关规划做好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5.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违法案件。
(十四)省生态环境厅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组织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3.指导协调各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
4.指导督促各地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十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依法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参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的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2.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3.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4.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含城市高架、道路桥梁、城市照明等)、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市规划区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运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乡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5.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6.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7.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省交通运输厅
1.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内河通航水域(长江干线除外)省级权限范围内的交通管制、通航保障等工作。依据职责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工作。负责渔船检验的监督管理。
3.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汽车维修市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驾驶员培训和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领导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5.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指导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
7.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8.指导通航水域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工作,承担权限范围内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9.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0.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省农业农村厅
1.指导全省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渔政渔港。依法依规对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渔港等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渔港水域秩序。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农机安全监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登记、事故处理、安全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发证等工作。
4.负责全省种植业、畜牧业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兽药生产企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负责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5.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省水利厅
1.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2.组织实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省长江、淮河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4.按职责指导监督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水利工程部分以及南水北调工程地方配套工程安全运行。
5.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6.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7.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省商务厅
1.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行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商贸服务、流通等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市级商务部门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省文化和旅游厅
1.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依法依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旅游标准化管理制度。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对旅行社企业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旅游经营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协调属地旅游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A级旅游景区游乐设施、项目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5.负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检查、督察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制度、标准和办法,参与起草文物保护法规规章并负责督促检查。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和考古发掘工作安全管理。
6.负责全省文化(文物)和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7.负责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省卫生健康委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3.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含重特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5.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二十二)省应急管理厅
1.拟订安全生产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省安全生产规划,定期统计分析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3.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省属企业(总部)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工矿商贸行业中央驻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有关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5.依法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6.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7.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8.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省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10.依法依规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相关工作,健全完善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11.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1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拟订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13.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三)省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按规定参加所监管企业有关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四)省市场监管局
1.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2.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4.牵头做好外卖安全生产以及电商等平台经济管理有关工作。
5.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改装电池等经营行为。
6.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7.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8.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9.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五)省广播电视局
1.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指导、推进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
(二十六)省体育局
1.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体育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指导督促航空体育运动、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汽车运动等项目开展主体加强安全管理。
3.指导、监督和管理体育经营活动安全(包括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娱乐、体育旅游、培训、咨询、中介等活动),督促检查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七)省林业局
1.依法履行林业、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业、草原及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等相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森林草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火灾早期扑救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3.负责林业、草原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八)省人防办
1.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参与指导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
2.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承担政府赋予的抢险救灾工作,参与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规划、方案拟订等工作。
3.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九)省委军民融合办
1.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并监督检查涉及军工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实施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政策、标准规范,指导推进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
3.承担核事故应急管理和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涉及军工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省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2.组织实施省级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3.负责研究分析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生产形势,制定相关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4.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一)省能源局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省煤炭、电力(含核电)、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2.负责汇总提出能源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企业严格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3.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综合协调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4.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承担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工作。指导全省煤炭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指导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煤矿有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电力工业管理,指导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依法依规履行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参与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6.依法主管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省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处理油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油气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管道安全运行。会同有关单位建设油气管道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开展油气管道保护法治宣传。
7.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二)省供销社
1.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查省社直属企事业安全工作。
(三十三)省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3.指导各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十四)合肥海关
1.负责海关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海关进出境监管安全作业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海关监管作业隐患排查,及时将发现的监管货物、作业区域安全隐患问题通报、移送相关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急处置。
2.落实海关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协助开展海关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工作,建立合肥关区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风险管理防控机制。协调开展安徽省口岸安全风险联合防控相关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
3.负责对进出口烟花爆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负责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承担进口固体废物、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等口岸管理工作。
4.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5.督促指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含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
1.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含地质勘探,下同)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负责辖区内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落实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3.开展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督促地方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4.依法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现场处理、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整改落实,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相应承担监管责任。
5.参与编制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重大及以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及以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6.负责统计分析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情况。
(三十六)省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为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提供平台。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指导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三十七)省地震局
1.负责全省震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2.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负责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十八)省消防救援总队
1.组织指导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2.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消防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3.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组织指导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4.组织指导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6.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消防救援队伍事业单位。完成交办的跨区域应急救援等其他任务。
(三十九)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局
1.依法履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赋予的安全监管职责。
2.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储备粮棉有关安全管理情况,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辖区内国家战略物资收储、轮换、出库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
4.负责监管辖区内石油、天然气、食糖和中央救灾物资等中央储备。
5.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令,落实重大灾害及突发性事件的有关中央储备物资保障工作。
(四十)省邮政管理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保障邮政通信安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一)安徽银保监局
1.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健康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险机构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指导保险业积极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险保障。
(四十二)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1.根据国家规定职责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与各级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协同监管。
2.指导和监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3.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三)民航安徽安全监管局
1.依法依规承担辖区内民航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民航有关政策、规章、规定并负责本辖区的监管落实工作。总结本辖区民航安全工作,编制本辖区民航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2.承担辖区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和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及维修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乘务人员、维修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安全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监督辖区内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按授权监督检查辖区内民航空管系统运行和安全状况。
4.负责辖区内民航空防安全监督管理,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机场公安、安检、消防工作。
5.承担辖区内民航应急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
6.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安全运行、总体规划、净空保护以及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和航油企业安全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7.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
8.负责辖区内民航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授权参与辖区内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调查,组织民用航空器征候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四)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铁路办事处
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政策,督促区域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按规定履行对区域内铁路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协调、督促职能,监督检查区域单位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安全、运营食品安全以及职工劳动安全等管理工作,督促区域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3.按授权督促协调区域单位完成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目标及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
4.联络协调区域内新建、改建铁路项目运营安全(预)评估有关工作,督促区域单位落实设备运用维护管理责任,做好区域内铁路线路日常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
5.负责协调推动区域内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健全落实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控长效工作机制,做好区域单位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检查。
6.负责协调区域内护路联防、平安建设、内保、消防、人武(战备)工作,联系协调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区域内铁路沿线环境安全、治安综合治理和反恐防暴工作。
7.参与制定并落实铁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授权组织处置区域内的突发事件,根据权限参与或组织对区域内铁路交通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督促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团省委、省妇联、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