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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鲁安发〔2022〕6号)

   2022-03-30 90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严格培训考核,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严格培训考核,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培训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为重点,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安全培训考核体系,切实规范安全培训考核秩序,着力提升安全培训考核标准,提高推动实施全覆盖、多形式、高质量的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保障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好转。

2.工作目标。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全员建档,覆盖全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岗位,覆盖所有单位的所有相关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企业从业人员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合格率100%,重点危险作业相关人员专项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二、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3.明确职责,规范制度。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培训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及其职责,明确工作内容和运行程序,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制度。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和技工院校、中介服务等第三方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提供专业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4.分专业、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组织培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制度化建设。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有效落实新入厂等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企业内从业人员分专业、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定期识别安全生产培训需求,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全面落实常态化全员培训,覆盖到全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岗位,覆盖到所有单位的所有相关人员,提升每个人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

5.切实保障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培训经费保障机制。依据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要从安全生产费用中专门列支用于安全生产培训所需的专项经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从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专门列支安全生产培训专项经费。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及第三方机构以任何名义向从业人员收取安全培训费用。

6.提高企业内训能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有条件的企业制定内训师队伍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高危行业企业、其他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应能力的安全生产内训师队伍。其中,高危行业企业配备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一般不少于3人;其他规模以上企业配备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必须的培训设备设施和培训场所。大力推行师傅带徒弟、手指口述岗位实训等行之有效的内训机制。鼓励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海洋渔业、冶金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要建立实训场地,实现特种作业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实操培训全覆盖、常态化。鼓励企业自建培训机构或联合办学、利用互联网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加强系统性内训。

7.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过程管控。企业要按计划实施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时间、课程内容、参加人员、学时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完善一企一册、一人一档,明确专人管理。制定有效的培训效果评价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效果评价。

8.规范提升第三方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的培训质量。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标准文件的规定,配齐配强管理人员、师资队伍,建设健全培训场地、配套设备设施,培训过程、培训质量满足考评标准,规范提升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支持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开展安全培训。

三、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体系

9.加强考试考务管理。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部门,要加强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明确承担考试工作的机构,落实必要的考务人员、设备设施和场地场所等,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承担考试工作的机构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的考核工作职责,形成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考核体系。

10.加强监考和考评人员队伍建设。鼓励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建全省安全生产考核监考人员、考评人员队伍,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业务能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实行回避制度,随机抽选监考和考评人员。

11.合理布局考试点。省、市级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高效便民、考培分离”的原则,科学合理布设考试点,考试点不得开展安全培训业务。各市有关主管部门要统筹辖区内实操考试场地建设,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建立综合性实操考试基地,配齐实操设备,确保实操考试规范运行。资金投入大、参加人数少、受地域限制的部分特种作业工种人员报名考试可跨市选择考试点。

12.加强考试过程监管。加强考试过程管理,全程监控,加强巡视。强化人员身份核对,杜绝替考。鼓励建立全省统一监考平台,严格考风考纪。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制度,完善考试制度流程,规范考试档案管理,杜绝考试漏洞。

四、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培训信息化建设

13.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平台。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完善远程教育培训学习系统,组织开发线上培训学习课程,公开遴选资质合法、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在线培训平台,供企业自主选用。企业可采取自主内训、远程教育、联合培训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开展全员培训,要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对在线培训进行全过程监控,完成线上培训的有效学时纳入培训总学时。

14.健全完善“互联网+考核”平台。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创新培训考核方式,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平台,实现理论考核全部在线机考,推广理论、实操考试点实现全省联网,实时在线监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将应知应会、必学必训内容纳入考试题库,确保学真考实。

15.创新“互联网+监管”模式。各级政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云平台及大数据库,监督企业组织实施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建立一企一档、一人一档电子档案,实现培训和考核过程可监管、可追溯、可共享。通过平台开展网上培训考核智能巡查,对企业培训计划制定、组织实施情况和培训从业单位、考试机构的培训考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分析和通报。

五、加强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

16.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具体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17.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掌握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结合实际,有条件的统一制定培训大纲、考试标准,开发教材、题库并定期修订。分行业领域建立安全生产培训专家库,编写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汇本,涵盖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典型风险隐患、应急处置措施、自救互救逃生技能等必学必训内容。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并适时更新,选取典型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开展针对性警示教育。推进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基地建设,鼓励建设现代实操、情景模拟和体验式培训考试基地。

18.引导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市场秩序。省级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要明确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基本条件,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考评标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行为,提升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办学水平。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考评机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进行考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整顿、规范、提升安全生产培训从业单位培训行为。

六、严格安全生产培训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

19.加大安全生产培训监管执法力度。负有监管执法职责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监管检查工作,每年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执法检查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落实法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情况。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抽考,逢查必考,将抽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特别是岗位风险点及有效管控措施作为执法检查、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

20.严肃安全生产培训责任追究。对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处理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人员应持证未持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尤其是假培训、不培训、抽考不合格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有关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或取得相应资格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及有关责任人依法严惩,直至企业停产整顿和关闭。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持假证上岗行为,涉嫌造假的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由于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开展培训业务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单位,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19年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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