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帮助和指导企业自主管理好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印发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调整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1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要求在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为抓好试点工作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成好改革试点任务,制定《公告》。
二、主要内容及解读
《公告》对我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中“调整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事项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试点范围、试点期限以及试点内容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解读如下:
(一)关于试点范围
试点工作开展范围为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和有关行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不在试点范围内。
(二)关于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三年。
(三)关于试点内容
一是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和发证。自公告之日起,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申请。已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试点期限内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是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但企业内部使用的列入《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且检定方式为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依然执行强制检定。
三是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并应依法溯源,保持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量值准确。企业自主管理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计量基准器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计量基准器具无法满足溯源技术要求的,应当通过计量比对的方式保证量值的一致性,或者通过溯源至国际互认的校准测量能力满足溯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