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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津市场监管食经〔2022〕11号)

   2022-03-28 79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做好我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做好我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天津市(含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对应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以下统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二、备案部门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工作。企业类申请人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一并办理备案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登记注册窗口申请;无需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类型市场主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备案。

三、备案办理

(一)首次备案

1.线上办理

(1)新开办市场主体的备案。新开办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人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tj.gov.cn)主题业务的“市场主体一网通办”,一并填报备案需采集的信息;个体工商户还可以通过移动端“津心办APP”-市市场监管委旗舰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一并填报备案需采集的信息。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备案信息填报后,相关信息将自动推送至“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

(2)已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的备案。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应当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涉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相关经营范围变更的,可通过“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http://spxk.scjg.tj.gov.cn)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单独办理备案。

2.线下办理

申请人不方便通过线上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可以直接到线下窗口领取并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应当对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及时予以备案,并生成备案编号。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

(二)备案信息变更

已办理备案的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或线下窗口,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注销原备案后,重新办理备案。

(三)备案注销

已办理备案的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注销。经营者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或线下窗口,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办理备案注销。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取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通过系统间数据推送和信息共享,自动完成备案注销。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四)备案信息查询

食品经营者完成备案后,可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企业服务平台(http://spxk.scjg.tj.gov.cn)“公众查询”栏目查询备案信息。食品经营者可从备案部门获取纸质备案信息采集表,不再发放任何纸质证明文件。线上办理的可以在线查询,并下载打印备案信息采集表。

四、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着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同一市场主体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以办公场所为经营场所备案,并逐一填报自动售货设备的摆放地址。

五、其他事项

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者,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无需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且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已经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拟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应当注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本通告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doc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doc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doc

   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编号规则.doc

2022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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