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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广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桂环发〔2022〕13号)

   2022-03-24 829
核心提示: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广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为规范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相关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制定了《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广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广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17号)、《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广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任务,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和我区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倾斜。

第四条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用于此项的经费不得超过资金总规模的5%);

(二)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

(三)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以及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结果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以及绩效低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按照程序退出。

第五条 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价格补贴的项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常工作经费类项目、科研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防治资金用于项目实施必要环节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

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广西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自评,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资金细化使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实施绩效自评。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的防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资金预算文件,督促指导设区市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资金细化使用方案,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防治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资金使用管理,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防治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从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确定项目并提出项目预算建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建设内容及建设周期、项目绩效目标、建议分配金额等。在择优选择项目时,将设区市上年度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绩效和生态环境改善成效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第九条收到防治资金下达通知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设定、分解情况,按程序报批。分配给企业的资金应当在资金下达前将分配方案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属于大额专项资金管理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26号)规定,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项目计划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示下达资金预算文件。设区市在收到项目计划或资金预算文件后,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10日内提出具体安排及绩效目标,并在30日内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防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筹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自治区—设区市各级绩效评价工作机制。

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2月开展上一年度资金(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填写绩效自评表,形成绩效自评报告,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于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设区市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绩效自评报告应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含资金执行和管理等情况分析、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设区市资金使用单位是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审核分析,确保绩效自评结果内容完整、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自治区财政厅认真指导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设区市有序开展绩效自评,并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审核,适时开展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对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或绩效较差的地区,在下一年度分配相关资金时予以从严从紧考虑。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审计、财政等各类检查、督察、通报发现的具体问题,将作为以后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级各有关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切实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确保防治资金尽早发挥效益。到期仍未使用形成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设区市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于每月10日前按时将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展情况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并重点对本辖区内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防治资金。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暂定2年。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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