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1日
阳泉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省政府《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7号)和省编办《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晋编办字〔2013〕115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机构和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实现全程无缝监管,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和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二、职责调整与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管,在编制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调整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派驻)单位按照改革要求调整增加的编制,必须在同级机构编制空编内调剂或连编带人划转。
(一)统一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将县(区)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部职责,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商务部门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新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并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药监管部门)为正科级建制。
县(区)食药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为充实和加强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力量,在原县(区)食药监管部门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增加行政编制:
1.县(区)工商系统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划转行政编制:平定县、盂县每县划转5名,郊区、城区、矿区每区划转4名。
2.各县(区)卫生部门划转行政编制事宜由县(区)决定。
农业县(区)商务部门承担的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区)农业部门,编制划转事宜由县(区)决定。
(二)加强完善县(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队伍,加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牌子
县(区)统一组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队伍,名称规范为“XX县食品药品稽查队”和“XX市XX区食品药品稽查队”,加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牌子,为副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内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区)食品药品稽查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编制为:平定县、盂县25名左右,郊区、城区、矿区20名左右。经济发达、餐饮网点密集、旅游资源集中的县(区)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编制5名左右。
(三)整合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
整合县所属各部门现有检验检测资源(包括人员、编制、装备等),组建综合检验检测机构,构建公共检验检测平台,配齐配强力量,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县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名称规范为“XX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承担食品、药品、农产品等各类检验检测任务。各县要充分整合现有检验检测资源,对整合不彻底的,其机构不得为正科级建制。有条件的区也可整合部门检验检测资源。
(四)设立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
在乡镇(街办)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名称规范为“XX县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和“XX市XX区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作为县(区)级食药监管部门的派驻机构,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承担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职责,其站长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乡镇(街办)党委(党工委)的意见,从各县(区)现有事业编制中(或连编带人)调剂解决。
人口在5万以上的乡镇(街办)单独设置食品药品监管站,每站人员编制12名左右;人口在2万至5万的乡镇(街办)可单独设置,也可按区域设置,每站人员编制7名左右;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镇(街办)按区域设置,每站人员编制5名左右。各县(区)在建立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监管体制中可结合实际设置乡镇(街办)监管机构。
(五)加强乡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在乡镇(街办)确定1名领导干部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确定1名公务员为食品药品协管员,在行政村(社区)确定1名食品药品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县(区)公安机关组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编制从县(区)公安机关内部调剂解决,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三、组织实施
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2013年12月底前如期完成。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区)政府要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推进各项改革工作。要加快工作进度,尽可能缩短改革过渡期。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协调配合,明确分工。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资产等整合划转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的整合及相应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划转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整合、人员编制划转情况,做好各有关部门相关经费划转和核拨工作。人社部门要做好从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有关人员的审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确保改革和业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严肃纪律,协调指导。各县(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改革过渡期间,冻结涉及改革部门的机构编制、人事调整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机构编制、人事、财经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四)严格界限,正确用编。要做好改革过程中机构编制调整工作。本次调整增加的行政编制只能用于新组建的县(区)食药监管部门,不得跨层级、跨地域使用。县(区)食药监管部门增加编制前的基数以省编办《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有关机构编制的通知》(晋编办字〔2009〕127号)下达的行政编制为准,已由县(区)自行调整减少编制的须予以充实,今后县(区)食药监管部门的行政编制不得调整至其他部门使用。随编划转的人员,县(区)食药监管部门须无条件接收。县(区)食药监管部门重新组建完成后,要结合新的职责,重新进行“三定”。县(区)食药监管部门及其下属(派驻)单位的机构、编制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由县(区)内部调整解决,其调整事宜根据《阳泉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审核办理。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实施办法,按程序向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备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