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西安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见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1.4 适用范围
在本市发生或可能诱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需要采取应急救援行动或超出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救援能力需要市政府采取应急救援行动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贯彻安全发展理念,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关口前移,健全各类救援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科学高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与分类指导。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多方联动、属地为主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
(4)依法管理,科学精准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全面组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级相关部门组成(见附件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应急值守与信息汇总工作,确保应急救援信息传输畅通;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组织召开相关会商会议,及时传达和落实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决策和指令;负责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2 现场指挥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处置需求和应急救援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领导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派任命。
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针对事态发展制定和调整现场救援方案;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调配现场应急资源,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3 应急救援工作机构
依据现场救援实际需要,可视情况成立以下应急工作机构。
(1)专业救援组。由生产安全事故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及时解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受伤被困人员,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现场救援力量的协调和调度。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3)宣传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门牵头,负责媒体接待,指导做好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及舆情管控和引导工作。
(4)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
(5)安全稳定组。由事发地区县(开发区)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障抢险救援道路畅通。
(6)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负责对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7)专家指导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进行管理与调用。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从相关行业领域调用应急救援专家,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参与现场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除以上应急工作机构外,还可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组建气象保障、信息保障、人力资源保障等其他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及成员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3 预防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本行业、本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对危险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认真研究,做好风险分析工作,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按计划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制定相应处置措施,隐患整改工作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够完成整改的隐患要立即消除;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限期完成整改。各级各部门要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
3.2 危险源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备案。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3.3 预警分级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四个级别。
红色预警(Ⅰ级):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橙色预警(Ⅱ级):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黄色预警(Ⅲ级):可能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蓝色预警(Ⅳ级):可能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4 预警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对于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应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分析研判,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加强与毗邻地市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协作机制,一旦毗邻地市出现生产安全事故且有危及我市的态势,应提前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准备。
3.5 预警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企业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完善相应应对方案,并适时向本行业、本地区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3.6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当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或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消除,由预警信息发布机关宣布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程序
信息报告按照首报、续报、终报的程序执行。首报要快,以报事为主;续报要详,要连续报告;终报要全,要报告事件的全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事发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将事件信息上报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信息报告并核实情况后,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信息报送一般逐级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4.1.2 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及现场控制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先期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被困人员、控制险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先行赶赴现场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机构,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专用通道;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全力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向上一级提出请求支援的建议和意见。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由市级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协调。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响应等级。
4.3.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处置与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全面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协调各方面应急资源,全力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3.2 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或超出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救援能力需要市政府采取应急救援行动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处置与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商,制定可行性救援方案,协调调度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实施处置与救援,并将现场情况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以及事故发展态势,确定配置救援力量,指导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4.3.3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处置与救援。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请求,经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调派处置队伍、专家、物资装备等资源进行支援,并派出市级应急工作组指导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 响应级别调整
当生产安全事故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生产安全事故危害已经减缓或消除时,应相应调整或解除响应级别。
4.5 应急结束
受伤、被困人员全部救出,受灾人员得到妥善安置,险情消除,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状态符合相关标准,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经专家分析会商,现场监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请求。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结束应急响应,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有序撤离,与事故调查组交接工作,上报现场处置情况总结。
4.6 信息发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审定,事故应对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力求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持续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事发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救治、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赔付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保险机构、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做好保险理赔相关工作。
5.3 总结评估和事故调查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与救援行动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开展过程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在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汇总报市政府。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6 应急保障
6.1 防护保障
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处置时,需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公安、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疏散与防护。及时划定警戒区域,启用应急避难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明确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和程序,并组织实施;加强疫情防控;组织污染洗消和治安管理工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市级应急指挥平台,与省应急救援平台以及区县(开发区)应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满足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需要。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调度值班电话须24小时专人值守,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充分利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平台和系统,进一步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安全生产专家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市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6.3 技术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协议。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统一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物资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
6.4 应急队伍保障
消防、公安、交管、卫生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市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应急救援的后备力量。
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以及水、电、油、气等行业应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与相邻单位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轨道交通、交警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轻轨、地铁、铁路和相关设备设施的维护,保证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应急交通工具,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救援,依据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明确应急救援力量调用方案。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和人员投入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6.7 社会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和事故调查创造良好条件。
6.8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保障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级各相关部门及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负责各自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储备情况。
6.9 经费保障
各级要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应急处置与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7 预案管理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1 宣传教育
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做好本地区、行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危机意识。
7.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业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企业对在职员工要组织岗前培训和定期复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指导社会志愿者的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应急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应每两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活动。基层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4 预案备案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报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7.5 预案修订
按照应急预案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应急预案的评估与修订。
8 责任追究与奖惩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各成员单位对本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及区县(开发区)对本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事故救援不力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1月6日印发的《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7〕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至2人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以上内容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组成。
市委宣传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舆情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组织电、气等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提出粮食应急物资储备和调用建议。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参与协助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事故现场治安保障、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组织社会救助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中应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支付工作。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做好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物质与放射性物质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组织对事故区域有关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减轻污染危害;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废弃污染物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建筑施工和地下轨道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市城管局:协调、配合生活垃圾焚烧厂属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协调所属城市市政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所辖行业内公路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负责协调运力、物资运输和人员转运等工作,确保交通道路安全。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水利工程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保障城市水利设施正常运行。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系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市文化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行社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配合做好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市文物局:组织市文物单位(景点)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报告医疗救治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参与公安、交通、建设、水利、旅游、环保、农业、电力、石油天然气、国防工办等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调运、救灾物资的调配和救援专家的输送等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直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市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为现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参与处置除火灾以外事故的应急救援及遇险人员搜救和转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