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新食品原料公告内容
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的公告通常包含原料名称、来源、生产工艺、主要成分、质量规格要求、标签标识要求和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其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是非常富有变化性的,关于不适宜人群和特殊的标签标示要求通常包含在这个要素中。
我们判定某种原料是否属于新食品原料时,需要检索新食品原料公告,仔细查阅公告原文,充分了解公告内容,包括食用部位、食用方式、食用量、生产工艺、质量规格、使用范围、不适宜人群等,避免误用新食品原料。
例如“人参(人工种植)”,在该新食品原料公告基本信息栏中明确:“来源: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说明5年以上的人工种植人参不在批准的新食品原料范畴。再比如“木姜叶柯”,其公告中明确食用部位为嫩叶(芽),食用方式为冲泡,那么不在公告范围内的其他部位,或食用方式与公告不同,也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公告范围。
新食品原料公告在大多数情况下,会注明原料的拉丁文名称,无法判别所用的原料是否为公告中的原料时,可以通过核实两者的拉丁文名称是否一致来辅助判断。
二、新食品原料浓度折算
某些新食品原料会通过微囊化和稀释工艺生产较公告浓度低的新食品原料,在这种情况下,新食品原料的食用量需要按产品浓度折合计算。
此处参考原卫生部关于叶黄素酯的批准公告和《关于低浓度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年第12号)中要求叶黄素酯中叶黄素二棕榈酸酯含量>55.8%,食用量小于≤12 毫克/天;《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明确:“通过微囊化和稀释工艺生产的低浓度叶黄素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食用量应当按产品浓度折合计算”。
依据上述情况,假设经稀释后的叶黄素酯中叶黄素二棕榈酸酯含量为20%,则其食用量应<(55.8%×12/20%)(mg/天)。
三、新食品原料的带入合规性
2021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公众留言咨询回复有一条是关于“固体饮料能否加入到运动营养食品中”的问题,引起关注,原文如下图。通过该条留言及回复情况,可以看出市场监管的态度:不支持故意通过使用特定原料将某种不能在终产品中使用的新食品原料带入到终产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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