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用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表1手洗用餐具洗涤剂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1 | 稳定性 | GB/T9985-2000 3.2.3 |
2 | 总活性物含量 | GB/T9985-2000 4.3 |
3 | pH(25℃,1%溶液) | GB/T9985-2000 4.4 |
4 | 去污力 | GB/T9985-2000 4.5 |
5 | 荧光增白剂 | GB/T9985-2000 4.6 |
6 | 甲醇 | GB/T9985-2000 4.7 |
7 | 甲醛 | GB/T9985-2000 4.8 |
8 | 砷(1%溶液中以砷计) | GB/T9985-2000 4.9 |
9 | 重金属(1%溶液中以铅计) | GB/T9985-2000 4.10 |
10 | 菌落总数 | GB/T4789.2-2016 |
11 | 大肠菌群 | GB/T4789.3-2016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4789.2—2016《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16《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相关链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防疫和消防等5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