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等法律规章,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3月1日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记分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油库主任、加油站站长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分级监管职责和“谁监管、谁考核、谁记分、谁录入”的原则,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施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到12月31日止;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由原实施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的监管部门审核,确实整改完成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值清零。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企业要在10日内向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作为重大事项进行报告。
第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变更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一)新任职的主要负责人,从任职之日起开始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到本年度末;
(二)调任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原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累加。
第八条 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及其他情形,一次考核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记分规则如下: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次记12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一次记6分;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一次记12分;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一次记6分。
2.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组织生产经营的,记6分。
3.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擅自组织施工建设的,记6分;建设项目未经“三查四定”和未按照试生产方案进行试生产的,记6分;企业未制定并落实开停车方案盲目开停车的,一次记6分。
4.特殊作业不办理票证的,一次记6分;特殊作业前安全管控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一次记3分。
5.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记6分;未配置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记3分。
6.未建立和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记3分;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报告的,一次记3分。
7.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项记2分;未有效执行的,发现一处记1分。
8.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无故不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执法检查、专项整治、教育培训、政策宣贯等活动的,一次记2分。
9.工艺、气体、视频报警处置不及时的,发现一处记1分。
10.每日未在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厂前进行安全承诺的,一次记3分,延迟承诺的,一次记2分;作出虚假承诺的,一次记3分;重大事项未向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报告的,一次记2分。
11.中控室人员脱岗、睡岗、工作时间玩手机、聊天的,发现一次记1分。
1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处记6分;其他隐患逾期未整改的,一处记2分。
13.企业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累加记分;有其他记分情形的,视情况进行记分。
第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可根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任务攻坚及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工作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考核记分的情形。
第十条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企业考核记分后,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于10日内录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系统;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平台发现的违规行为,由省应急管理厅考核记分。
第十一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档案管理工作。每半年将所有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记满12分的,要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获得国家或有关部门和省、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奖励的,在本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记分中给予减分,凡获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减免6分;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减免3分;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减免2分;企业安全管理典型做法或试点经验等在全国进行推广的,减免6分,在省内进行推广的,减免3分;企业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社会责任,在处置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有效减少人员伤亡、避免重大财产损失或降低社会影响的,减免3分;企业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的,减免3分,达到一级的,减免6分。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9分的,由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其进行约谈;记分达到12分的,取消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由省应急管理厅书面告知其任免权限机构,限期调整其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监督,对反映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记分过程中存在不依法依规办事、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核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