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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务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 (青商公平字〔2022〕21号)

   2022-03-15 960
核心提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机构职能承担监管职责。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青海省商务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商务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2022年2月18日

青海省商务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商务部和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加快推动全省商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全省商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落地见效,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改革方式

(一)严格落实中央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改革举措

对直接取消审批事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对审批改为备案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要制定告知承诺书、明确告知承诺内容,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细化制定事后核查、撤销审批等具体监管措施。

对优化审批服务事项,采取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优化受理审批模式等优化审批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审批效能,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大便利。

(二)明确监管责任

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机构职能承担监管职责。

三、改革事项

在全省范围内,对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等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四、改革举措及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一)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等4项

1.改革举措:直接取消审批。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不需要提出有关经营许可申请。

2.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承担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和《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商运字〔2020〕38号)有关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抓好落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市场监测预警机制,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改革举措:审批改为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已列入青海省“多证合一”改革事项,不再另行要求市场主体办理备案登记。如企业仍需要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应当办理备案手续。配合商务部、省市场监管局推进数据对接联通和共享利用,最大化便利企业办理备案登记,减轻企业负担。

2.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对外贸易法》的企业进行一定方式的惩处。

(三)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1.改革举措:实行告知承诺。省商务厅明确审批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对从事拍卖业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固定办公场所、拟聘任拍卖师和相关管理规则等要求)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新设立拍卖企业、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拍卖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企业可以选择常规方式办理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对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企业自愿做出承诺,并提交纸质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或电子版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省商务厅按流程依法依规办理许可事项(承诺书模板附后)。

2.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承担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要对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核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撤销相关许可后,对该企业的同一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做好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对核查结果予以公示。

(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承担资质认定的职能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补充材料不计入批准时间。

2.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青海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及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商建字〔202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开展辖区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指导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回收拆解企业开展抽查,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规范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依法打击非法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推动行业企业健康发展。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将审批权限由省商务厅下放至市(州)。

2.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承担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商运字〔2020〕38号)有关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抓好落实。按时组织年度检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成品油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指导石油成品油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

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应于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补充材料不计入批准时间。

2.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承担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审批权限下放的要求,做好审批资格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改革,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各项任务落地。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将随机抽查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监管力度。

(二)广泛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宣传引导解读,为企业查询和掌握政策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及时总结经验,让更多企业了解改革、参与改革,共同推进改革,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三)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厘清职责边界,做好审管衔接,充分发挥改革综合效应,防止推卸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空白。

本方案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商务厅。

附件下载:   1.公平21号附件.doc



 
地区: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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